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E--002号
南昌市进贤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环罚决〔2023〕E--002号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3〕E--002号
江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XXXXXX
法人代表(经营者):徐某某
联系电话:*XXXX
地址:进贤县温圳镇320国道以南、福银高速以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排污许可证未记载废活性碳和废机油,但是废机油台账记录齐全,转运联单记录齐全,活性碳一直未更换,超过许可排污排放污染物。
2、铝管车间产生的废边角料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没有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于2023年9 月?2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E--002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月产废量100(吨)以下,裁量标准(万元)5-10。涉及月产废量100(吨)以上,裁量标准(万元)10-2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免除**万*仟元处罚。
2、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 (略) 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进环罚决〔2023〕E--002号
江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XXXXXX
法人代表(经营者):徐某某
联系电话:*XXXX
地址:进贤县温圳镇320国道以南、福银高速以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排污许可证未记载废活性碳和废机油,但是废机油台账记录齐全,转运联单记录齐全,活性碳一直未更换,超过许可排污排放污染物。
2、铝管车间产生的废边角料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没有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我局于2023年9 月?20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环罚告〔2023〕E--002号 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月产废量100(吨)以下,裁量标准(万元)5-10。涉及月产废量100(吨)以上,裁量标准(万元)10-20。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免除**万*仟元处罚。
2、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赣服通、江西省 (略) 等方式缴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进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进贤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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