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洛阳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废塑料、废风电叶片及废轮胎等有机类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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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洛阳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万吨/年废塑料、废风电叶片及废轮胎等有机类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洛阳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N)关于《洛阳 (略) *吨/年废塑料、废风电叶片及废轮胎等有机类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总投资*元 。主要建设内容:①拆除现有厂区内的润滑油车间及其储罐,在拆除区新建1个废塑料、废旧轮胎处置车间;②在现有厂区西北侧空地新建1个罐区,拆除现有废矿物油再生装置和废有机溶剂再生装置,调整废乳化液再生工艺,改造含油及有机废物综合利用装置和煤焦油及精馏残渣综合利用装置。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再生胶粉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加热熔融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油气经“UV光解+活性炭+15m高排气筒”排放;苯*酮装置产生的废气作为燃料进入现有加热炉,燃烧废气利用现有25m高排气筒排放。

各项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标准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有关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总排口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一级标准限值和洛阳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 (略) 进入洛阳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每年应根据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2024年3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王城大道4 (略) 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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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略)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N)关于《洛阳 (略) *吨/年废塑料、废风电叶片及废轮胎等有机类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石化园区),总投资*元 。主要建设内容:①拆除现有厂区内的润滑油车间及其储罐,在拆除区新建1个废塑料、废旧轮胎处置车间;②在现有厂区西北侧空地新建1个罐区,拆除现有废矿物油再生装置和废有机溶剂再生装置,调整废乳化液再生工艺,改造含油及有机废物综合利用装置和煤焦油及精馏残渣综合利用装置。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再生胶粉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加热熔融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油气经“UV光解+活性炭+15m高排气筒”排放;苯*酮装置产生的废气作为燃料进入现有加热炉,燃烧废气利用现有25m高排气筒排放。

各项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标准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有关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总排口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 4 一级标准限值和洛阳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 (略) 进入洛阳 (略) 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七、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每年应根据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八、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




2024年3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王城大道4 (略) 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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