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卓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置60000吨溶剂循环利...
南通卓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置60000吨溶剂循环利...
项目名称:年处置*吨溶剂循环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东、 (略) 南
建设单位:南通卓 (略)
编制机构:南京大学环境规 (略) (略)
编制人员:王黎明(**)
受理日期:2024-3-12
项目概况:本项 (略) 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东、 (略) 南,总投资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为缓解废有机 (略) 的废液处置利用压力,促进区域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公司拟建年处置*吨废溶剂回收生产线以及相关配套建筑及设施,对区域废有机溶剂等进行集中治理。项目产品方案见《报告书》表3.1.2-2和表3.1.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低浓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清洗废水等废水收集后一并进入综合调节池与经“多维催化氧化系统”预处理后的高浓废水(高浓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进行混合,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一级A标准。
2.按要求落实各项有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非*烷总烃、二氯*烷、*苯、二*苯、*醇、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酸酯类、*腈、*酮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二氯*烷、*苯、二*苯、*醇、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腈、*酮、*酸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施工期TSP、PM10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确保防腐防渗层的完整性;加强雨季管理,及时切换雨水阀门;建立厂区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并定期监测。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3年8月4日在环境 (略) (http://www.js-eia.cn/)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在环境 (略) (http://www.js-eia.cn/)、环球时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项目建设地点周边江苏工程 (略) 、水韵新苑、海鸿花园、金海花苑、通州湾实验小学、建新村等地进行了公示栏张贴公开(2023年10月20日)以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起在环境 (略) (http://www.js-eia.cn/)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1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略)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年处置*吨溶剂循环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东、 (略) 南
建设单位:南通卓 (略)
编制机构:南京大学环境规 (略) (略)
编制人员:王黎明(**)
受理日期:2024-3-12
项目概况:本项 (略) 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东、 (略) 南,总投资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为缓解废有机 (略) 的废液处置利用压力,促进区域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公司拟建年处置*吨废溶剂回收生产线以及相关配套建筑及设施,对区域废有机溶剂等进行集中治理。项目产品方案见《报告书》表3.1.2-2和表3.1.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低浓工艺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清洗废水等废水收集后一并进入综合调节池与经“多维催化氧化系统”预处理后的高浓废水(高浓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进行混合,经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 (略) 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2)一级A标准。
2.按要求落实各项有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非*烷总烃、二氯*烷、*苯、二*苯、*醇、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酸酯类、*腈、*酮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二氯*烷、*苯、二*苯、*醇、非*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腈、*酮、*酸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施工期TSP、PM10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标准。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确保防腐防渗层的完整性;加强雨季管理,及时切换雨水阀门;建立厂区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并定期监测。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本项目公众参与情况:
1.建设单位于2023年8月4日在环境 (略) (http://www.js-eia.cn/)上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建设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在环境 (略) (http://www.js-eia.cn/)、环球时报(2023年10月19日、2023年10月23日)、项目建设地点周边江苏工程 (略) 、水韵新苑、海鸿花园、金海花苑、通州湾实验小学、建新村等地进行了公示栏张贴公开(2023年10月20日)以对该项目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2月26日起在环境 (略) (http://www.js-eia.cn/)上对该项目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1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 (略) 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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