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 (略) 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略) 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委托执法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 (略) 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略) 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安委办、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 的通知》(苏安办〔2023〕11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 (略) 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略) 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镇(街道)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除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管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类单位场所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继续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应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上单位和场所继续由公安派出所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继续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的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区域内、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行政执法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执法范围、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 (略) 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略) 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委托执法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单位: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 (略) 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略) 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安委办、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意见 的通知》(苏安办〔2023〕11号)等法规文件的要求,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 (略) 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略) 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镇(街道)可依法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除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管的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类单位场所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继续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应纳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以上单位和场所继续由公安派出所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继续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的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区域内、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行政执法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略) 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执法范围、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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