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3月29日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鞋服加工项目 | (略) 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东区 | 江苏索 (略) | 可形成年加工运动鞋*双(件)的生产能力。 | (略)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接管标准后,送高沟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后尾水排入南六塘河。 2、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油墨清洗、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粘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和*苯等。其中2#针车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2#针车线车间油墨清洗、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3#成型流水线 A、B(鞋面、鞋帮处理工序及鞋面、鞋帮 及鞋底粘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苯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 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4#车间鞋底处理工段(UV 照射+破底工序)产生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未捕集的非*烷总烃等已无组织形式排放,同时加强收集、车间密闭 ;本项目营运期2#针车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2#针车线车间油墨清洗、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1 排放限值。印刷、油墨清洗与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规定的表1排放限值;3#成型流水线 A、B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苯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1 排放限值。4#车间鞋底处理工段产生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1 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规定的表 2 及表 3 排放限值;*苯 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3 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冲床、削皮机、前邦机、后邦机、空压机等设备。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厂界执行《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边角料(冲裁)、 废边角料(削皮)、废油墨、废油墨包装桶、废稀释剂(环己酮)及其废包装桶、废热熔胶、废热熔胶桶、废 UV 照射剂、废 UV 照射剂桶、 废橡胶处理剂、 废橡胶处理剂桶、、废 PU 处理剂、废 PU 处理剂桶、废 PU 胶水、废 PU 胶水包装桶、废活性炭、食堂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边角料(冲裁)、 废边角料(削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油墨、废油墨包装桶、废稀释剂(环己酮)及其废包装桶、废热熔胶、废热熔胶桶、废 UV 照射剂、废 UV 照射剂桶、废橡胶处理剂、废橡胶处理剂桶、废 PU 处理剂、废 PU 处理剂桶、废 PU 胶水、废 PU 胶水包装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食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桶,将餐厨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鞋服加工项目 | (略) 涟水县高沟镇工业集中区东区 | 江苏索 (略) | 可形成年加工运动鞋*双(件)的生产能力。 | (略)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接管标准后,送高沟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 1 中一级 A 标准后尾水排入南六塘河。 2、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油墨清洗、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粘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和*苯等。其中2#针车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2#针车线车间油墨清洗、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3#成型流水线 A、B(鞋面、鞋帮处理工序及鞋面、鞋帮 及鞋底粘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苯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 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4#车间鞋底处理工段(UV 照射+破底工序)产生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未捕集的非*烷总烃等已无组织形式排放,同时加强收集、车间密闭 ;本项目营运期2#针车线车间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2#针车线车间油墨清洗、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1 排放限值。印刷、油墨清洗与胶合造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规定的表1排放限值;3#成型流水线 A、B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苯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1 排放限值。4#车间鞋底处理工段产生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1 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规定的表 2 及表 3 排放限值;*苯 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 )规定的表 3 排放限值。 3、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冲床、削皮机、前邦机、后邦机、空压机等设备。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本项目营运期厂界执行《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 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边角料(冲裁)、 废边角料(削皮)、废油墨、废油墨包装桶、废稀释剂(环己酮)及其废包装桶、废热熔胶、废热熔胶桶、废 UV 照射剂、废 UV 照射剂桶、 废橡胶处理剂、 废橡胶处理剂桶、、废 PU 处理剂、废 PU 处理剂桶、废 PU 胶水、废 PU 胶水包装桶、废活性炭、食堂餐厨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边角料(冲裁)、 废边角料(削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油墨、废油墨包装桶、废稀释剂(环己酮)及其废包装桶、废热熔胶、废热熔胶桶、废 UV 照射剂、废 UV 照射剂桶、废橡胶处理剂、废橡胶处理剂桶、废 PU 处理剂、废 PU 处理剂桶、废 PU 胶水、废 PU 胶水包装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食堂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桶,将餐厨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相关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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