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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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规定,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依法完成划定,现将辖区内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内蒙古西部河套平原上缘磴口县境内的黄河干流上,东 (略) 杭锦旗接壤。是黄河干流上唯一以灌溉为主的平原闸坝工程。该工程由拦河闸、拦河土坝、北总干渠进水闸、沈乌进水闸、南岸进水闸、总干渠跌水闸、电站等挡、引水建筑物和库区围堤、左右岸导流堤、下游左岸防洪堤等防洪建筑物组成。
  二、划定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1〕32号)等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文件;
  2、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5〕137号)等相关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现有土地证的实际情况;
  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
  三、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1、枢纽工程
  管理范围:总体依据磴国用(2001)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磴国用(2002)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等划定。
  进水闸下—水电站:总干渠左右岸堤脚外70米(左岸堤脚至排水渠以内区域);水电站下游500米左右岸堤脚外60米内所属水域、*地。
  黄河左岸、总干渠右岸三角地:拦河闸下1500米、进水闸下1400米连线范围内的水域、*地。
  进水闸上—沈乌闸:导流堤坡脚外150米内的所属*地,部分地区延伸到沉砂池。
  沈乌闸0—16.5公里:库区围堤内及左岸堤脚外70米所有水域、*地。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库区0+000公里堤角外相邻处不规则土地。
  枢纽工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m划定。
  2、水闸
  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划定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平原区的大型枢纽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左右岸300-5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0-500m。灌区建筑物管理范围周边以外100-2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m。水电站管理范围周边以外2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m。依据《水闸设计规范》,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300m,两侧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100m;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150m,两侧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40m;两侧有防洪堤的水闸,其管理范围应结合防洪堤的管理范围综合确定;堤防上的水闸,其管理范围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大型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300-500m,两侧单侧200-300m;中型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单侧200-300m,两侧单侧100-200m。
  (1)拦河闸(大(1)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3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300m划定。
  (2)北总干渠进水闸(中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划定。
  (3)总干渠跌水闸(中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以枢纽边界为界,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划定。
  (4)沈乌干渠进水闸(小(1)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
  3、堤防
  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划定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黄河堤防管理范围堤脚以外两侧各100m;围堤管理范围堤脚以外100m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灌区渠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范围为渠道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m为基数取整,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
  (1)库区围堤:管理范围为背水侧至排水渠外边缘,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2)左岸导流堤:管理范围为背水侧至排水渠外边缘,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3)闸下左岸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以外两侧各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4)总干左岸导流堤:管理范围堤防背水侧至枢纽管理范围边界,迎水侧外延宽度与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延宽度等同;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划定。
  (5)总干右岸导流堤:管理范围堤防背水侧至枢纽管理范围边界,迎水侧外延宽度与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延宽度等同;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划定。
  四、管控要求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7、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9、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10、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磴口县人民政府

附:磴口县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磴口县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磴口县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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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规定,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依法完成划定,现将辖区内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位于内蒙古西部河套平原上缘磴口县境内的黄河干流上,东 (略) 杭锦旗接壤。是黄河干流上唯一以灌溉为主的平原闸坝工程。该工程由拦河闸、拦河土坝、北总干渠进水闸、沈乌进水闸、南岸进水闸、总干渠跌水闸、电站等挡、引水建筑物和库区围堤、左右岸导流堤、下游左岸防洪堤等防洪建筑物组成。
  二、划定主要依据
  1、《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完善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水运管〔2021〕32号)等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相关文件;
  2、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5〕137号)等相关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现有土地证的实际情况;
  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行业规范。
  三、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
  1、枢纽工程
  管理范围:总体依据磴国用(2001)字第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磴国用(2002)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内蒙古水利厅关于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管理范围的报告》([63]蒙农逸字第765号)等划定。
  进水闸下—水电站:总干渠左右岸堤脚外70米(左岸堤脚至排水渠以内区域);水电站下游500米左右岸堤脚外60米内所属水域、*地。
  黄河左岸、总干渠右岸三角地:拦河闸下1500米、进水闸下1400米连线范围内的水域、*地。
  进水闸上—沈乌闸:导流堤坡脚外150米内的所属*地,部分地区延伸到沉砂池。
  沈乌闸0—16.5公里:库区围堤内及左岸堤脚外70米所有水域、*地。
  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库区0+000公里堤角外相邻处不规则土地。
  枢纽工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m划定。
  2、水闸
  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划定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平原区的大型枢纽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左右岸300-5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300-500m。灌区建筑物管理范围周边以外100-2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m。水电站管理范围周边以外2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200m。依据《水闸设计规范》,大型水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300m,两侧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100m;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150m,两侧边界以外单侧不大于40m;两侧有防洪堤的水闸,其管理范围应结合防洪堤的管理范围综合确定;堤防上的水闸,其管理范围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大型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300-500m,两侧单侧200-300m;中型水闸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上、下游单侧200-300m,两侧单侧100-200m。
  (1)拦河闸(大(1)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3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300m划定。
  (2)北总干渠进水闸(中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划定。
  (3)总干渠跌水闸(中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以枢纽边界为界,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划定。
  (4)沈乌干渠进水闸(小(1)型):管理范围线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划定。
  3、堤防
  管理和保护范围总体划定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黄河堤防管理范围堤脚以外两侧各100m;围堤管理范围堤脚以外100m划定;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灌区渠沟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范围为渠道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m为基数取整,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
  (1)库区围堤:管理范围为背水侧至排水渠外边缘,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2)左岸导流堤:管理范围为背水侧至排水渠外边缘,迎水侧堤脚以外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3)闸下左岸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以外两侧各10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以外100m划定。
  (4)总干左岸导流堤:管理范围堤防背水侧至枢纽管理范围边界,迎水侧外延宽度与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延宽度等同;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划定。
  (5)总干右岸导流堤:管理范围堤防背水侧至枢纽管理范围边界,迎水侧外延宽度与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延宽度等同;保护范围同管理范围标准划定。
  四、管控要求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 (略) ;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禁止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3、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5、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6、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7、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9、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10、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磴口县人民政府

附:磴口县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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