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希100万吨玻璃纤维全产业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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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希100万吨玻璃纤维全产业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 (略) :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永希*吨玻璃纤维全产业链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 (略) 对永希*吨玻璃纤维全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玻璃纤维粗纱、玻璃纤维细纱、生石灰、光伏边框。其中玻璃纤维粗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46千克标准煤/吨,玻璃纤维细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04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012)先进水平;光伏边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3千克标准煤/吨;生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9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冶金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B/T6060—2022)二级能耗限额指标,建议进一步优化工艺节能措施,力争达到一级能耗限额指标。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2吨标准煤(当量值)、*.70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耗电力*.*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5吨(当量值)、*.93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2吨;年耗柴油343.53吨,折合标准煤500.55吨。

四、项目分四期建设,其中一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1吨标准煤(当量值)、*.23吨标准煤(等价值),二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3吨标准煤(当量值)、*.30吨标准煤(等价值),三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5吨标准煤(当量值)、*.74吨标准煤(等价值),四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3吨标准煤(当量值)、*.44吨标准煤(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燃烧、熔制等主要耗能工艺,加强生产系统保温密封、余热回收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及损失。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工业锅炉、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电动机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各期逾本审查意见有效期未开工建设,或各期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相应分期建设内容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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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略) :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永希*吨玻璃纤维全产业链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 (略) 对永希*吨玻璃纤维全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7-*-04-01-*)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玻璃纤维粗纱、玻璃纤维细纱、生石灰、光伏边框。其中玻璃纤维粗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46千克标准煤/吨,玻璃纤维细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04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012)先进水平;光伏边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3千克标准煤/吨;生石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9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冶金石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B/T6060—2022)二级能耗限额指标,建议进一步优化工艺节能措施,力争达到一级能耗限额指标。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2吨标准煤(当量值)、*.70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耗电力*.*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5吨(当量值)、*.93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2吨;年耗柴油343.53吨,折合标准煤500.55吨。

四、项目分四期建设,其中一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1吨标准煤(当量值)、*.23吨标准煤(等价值),二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3吨标准煤(当量值)、*.30吨标准煤(等价值),三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5吨标准煤(当量值)、*.74吨标准煤(等价值),四期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3吨标准煤(当量值)、*.44吨标准煤(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燃烧、熔制等主要耗能工艺,加强生产系统保温密封、余热回收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及损失。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工业锅炉、空气压缩机、通风机、电动机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各期逾本审查意见有效期未开工建设,或各期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相应分期建设内容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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