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遗失公告202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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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遗失公告2024—334号

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遗失公告(202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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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遗失公告(2024)—334号

购买方大连辽懿 (略) 因保管不善,将购房发票遗失,发票由大连 (略) 出具,发票号为*,发票金额*.35元,房屋坐落普兰店区中心路船舶小区2#101,现本人已声明该发票原件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之个规定,如果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到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该票号记账凭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公告日期:**日

责编: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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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辽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遗失公告(2024)—334号

购买方大连辽懿 (略) 因保管不善,将购房发票遗失,发票由大连 (略) 出具,发票号为*,发票金额*.35元,房屋坐落普兰店区中心路船舶小区2#101,现本人已声明该发票原件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之个规定,如果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到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据开发商提供的该票号记账凭证复印件及其他材料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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