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原药、副产品溴化钠安全环保技术提升改造及年处理5200吨混合钾盐氯化钾、氟化钾质量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原药、副产品溴化钠安全环保技术提升改造及年处理5200吨混合钾盐氯化钾、氟化钾质量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原药、副产品(溴化钠)安全环保技术提升改造及年处理5200吨混合钾盐(氯化钾、氟化钾)质量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1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 (略) , (略) 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产生的高盐废水(过程产物7工艺废水、产品合成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过程产物3工艺废水、溴化钠精制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混合通过厂区物化工段(处理工艺:强化微电解+高效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水与钾盐精制废水混合经厂区生化工段(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一级缺氧+一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后再与危废焚烧炉废气处理排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现有6根排气筒。
九车间吡唑醚菌酯装置区包装下料口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投料口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再与经密闭换风收集的危废放料废气混合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6#)排放。
九车间吡唑醚菌酯装置区过程产物6还原反应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和过程产物7缩合反应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第一级0℃冷凝+第二级-30℃冷凝+第三级-75℃深冷+一级水洗+一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25m高排气筒(33#)排放。
九车间吡唑醚菌酯装置区产生的含氯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第一级0℃冷凝+第二级-30℃冷凝+第三级-75℃深冷”装置处理;酸性有机废气及盐酸中间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一级降膜吸收+三级碱吸收”装置处理;易溶有机废气及DMF中间罐、中五*醇母液中间罐、*醇中间罐、硫酸二*酯中间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难溶有机废气及四氢呋喃中间罐、1,2-二氯*烷中间罐、中一、二*苯中间罐、中八*苯中间罐、中七*苯中间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一级水洗”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碱吸收+水吸收+RTO+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0#)排放。
2500kg/h液中焚烧炉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浸没式急冷+文丘里洗涤塔+碱洗+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回转窑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布袋除尘+碱液洗涤+水喷淋+湿电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50m高排气筒(24#)排放。
三效蒸发区域压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换风,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冷凝”装置处理,投料、包装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换风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29#)排放。
十一车间氟化钾生产线旋风分离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15#)排放。
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10#)排放。
6#、15#排气筒的颗粒物、29#排气筒的颗粒物、氯化氢、33#排气筒的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排放限值;30#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2排放限值;15#排气筒的氟化物、24#排气筒的非*烷总烃(执行“其他”指标)、30#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其他”指标)、氯化氢、硫酸雾、33#排气筒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一氧化碳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表3排放限值;除上述排气筒之外的1,2-二氯*烷、硝基苯类、非*烷总烃、氯苯类、*醇、*苯、苯胺类、DMF、*烯酸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及配料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二氧化硫、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氯苯类、*醇、*苯、DMF、苯胺类、*烯酸酯类、1,2-二氯*烷、硝基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3浓度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蒸馏釜残、冷凝液、废液、滤渣、废母液、废催化剂、精馏釜残、废活性炭、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粉尘等,其中过程产物4和吡唑醚菌酯产品合成过程中产生的滤渣和氯化钾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送至厂区回转窑焚烧炉处理,过程产物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釜残、冷凝液和吡唑醚菌酯产品合成过程中产生的精馏釜残送至厂区液中焚烧炉处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氯化钾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氯化钾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对合成车间九、合成车间十一、三效蒸发区、压滤机房、污水处理站、罐区、原料罐区二、RTO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区、回转窑焚烧炉区、品质实验室、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87吨,COD≤6.7073吨、SS≤0.6722吨、总氮≤0.8445吨、氨氮≤0.2466吨、全盐量≤33.6937吨、*苯≤0.0045吨、DMF≤0.0417吨、1,2-二氯*烷≤0.0015吨、氯苯类≤0.0086吨、苯胺类≤0.0014吨、硝基苯类≤0.0055吨、AOX≤0.049吨、氟化物≤0.0009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973吨,COD≤174.5332吨、全盐量≤715.811吨、*苯≤0.1396吨、1,2-二氯*烷≤0.0971吨、三*胺≤0.74吨、AOX≤0.3001吨、二*苯≤0.15吨、氨氮≤10.9929吨、总氮≤19.4591吨、总磷≤0.941吨、氟化物≤0.0055吨、SS≤64.2175吨、二氯*烷≤0.023吨、*醛≤0.0039吨、苯胺类≤0.0964吨、DMF≤0.0575吨、氯苯类≤0.0086吨、硝基苯类≤0.0055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764吨、硫酸雾≤0.0027吨、二氧化硫≤1.3101吨、氮氧化物≤11.3692吨、HBr≤0.057吨、氯化氢≤0.3106吨、二噁英≤0.*TEQg/a、CO≤2.9636吨、水合肼≤0.0035吨、氟化物≤0.0019吨、VOCS(包括DMF、1,2-二氯*烷、*苯、*醇、硝基苯类、氯苯类、*烯酸酯类、非*烷总烃等)≤3.5172吨。(无组织):氯化氢≤0.0013吨、颗粒物≤0.2018吨、二氧化硫≤0.015吨、硫酸雾≤0.0001吨、水合肼≤0.0001吨、溴化氢≤0.0001吨、氟化物≤0.0029吨、VOCS(包括苯DMF、1,2-二氯*烷、*苯、*醇、硝基苯类、氯苯类、*烯酸酯类、非*烷总烃等)≤0.2626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4118吨、二氧化硫≤30.24吨、氮氧化物≤44.1684吨、氯化氢≤8.397吨、氟化物≤0.7798吨、氨≤0.072吨、硫化氢≤0.004吨、CO≤18.7833吨、二噁英≤0.*TEQg/a、硫氧化碳≤0.19吨、硫酸雾≤0.0062吨、氯气≤0.2863吨、磷酸≤0.*吨、HBr≤0.057吨、水合肼≤0.0035吨、VOCS(包括DMF、*苯、氯*烷、2-*基四氢呋喃、*基环己烷、三*胺、*腈、碳酸二*酯、*酮、二*胺、二*苯、三*苯、1,2-二氯*烷、一氯二氟*烷、四氢呋喃、环己烷、*醇、*醇、正己烷、硝基苯类、二*基亚砜、*硫醇、2-辛醇、1,2-二氯苯、*酸、氯*烷、*酸*酯、异*醇、3,5-二*基吡啶、1,2-*二醇、二氯*烷、苯*醇、二*胺、4-苯基*苯、邻苯二*酸二*酯、*酸、3-氨基四氢呋喃、苯胺类、醋酸*酯、*烯酸*酯、氯*酸*酯、马来酸二*酯、*醛、氯苯类、*烯酸酯类、非*烷总烃等)≤42.0786吨。(无组织):颗粒物≤1.1268吨、氨≤0.0981吨、硫化氢≤0.0117吨、氯化氢≤0.0076吨、二氧化硫≤0.0191吨、氟化物≤0.0029吨、氯化亚砜≤0.004吨、硫酸雾≤0.0107吨、溴化氢≤0.0001吨、水合肼≤0.0001吨、VOCS(包括2-*基四氢呋喃、DMF、1,2-二氯*烷、*苯、*醇、三*胺、碳酸二*酯、*醇、*酮、*腈、二*基亚砜、异*酮、*醛、1,2-*二醇、二氯*烷、苯胺类、*烯酸酯类、氯苯类、硝基苯类、非*烷总烃等)≤4.128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20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原药、副产品(溴化钠)安全环保技术提升改造及年处理5200吨混合钾盐(氯化钾、氟化钾)质量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1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 (略) , (略) 应明管化。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本项目产生的高盐废水(过程产物7工艺废水、产品合成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与过程产物3工艺废水、溴化钠精制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混合通过厂区物化工段(处理工艺:强化微电解+高效催化氧化+混凝沉淀)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水与钾盐精制废水混合经厂区生化工段(处理工艺:水解酸化+厌氧沉淀+MBBR+一级缺氧+一级好氧+二级缺氧+二级好氧+二沉)处理后再与危废焚烧炉废气处理排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安同方盐化 (略) 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2、本项目新增1根排气筒,依托现有6根排气筒。
九车间吡唑醚菌酯装置区包装下料口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投料口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再与经密闭换风收集的危废放料废气混合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6#)排放。
九车间吡唑醚菌酯装置区过程产物6还原反应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和过程产物7缩合反应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第一级0℃冷凝+第二级-30℃冷凝+第三级-75℃深冷+一级水洗+一级碱洗”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25m高排气筒(33#)排放。
九车间吡唑醚菌酯装置区产生的含氯有机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第一级0℃冷凝+第二级-30℃冷凝+第三级-75℃深冷”装置处理;酸性有机废气及盐酸中间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一级降膜吸收+三级碱吸收”装置处理;易溶有机废气及DMF中间罐、中五*醇母液中间罐、*醇中间罐、硫酸二*酯中间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难溶有机废气及四氢呋喃中间罐、1,2-二氯*烷中间罐、中一、二*苯中间罐、中八*苯中间罐、中七*苯中间罐呼吸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一级水洗”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碱吸收+水吸收+RTO+碱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30#)排放。
2500kg/h液中焚烧炉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浸没式急冷+文丘里洗涤塔+碱洗+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回转窑焚烧废气经“SNCR脱硝+急冷+干式喷射+布袋除尘+碱液洗涤+水喷淋+湿电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50m高排气筒(24#)排放。
三效蒸发区域压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换风,与经管道收集的其他有机废气混合至“冷凝”装置处理,投料、包装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换风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至“一级水吸收+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29#)排放。
十一车间氟化钾生产线旋风分离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包装废气混合至“布袋除尘+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15#)排放。
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收集至“一级水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10#)排放。
6#、15#排气筒的颗粒物、29#排气筒的颗粒物、氯化氢、33#排气筒的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排放限值;30#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2排放限值;15#排气筒的氟化物、24#排气筒的非*烷总烃(执行“其他”指标)、30#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其他”指标)、氯化氢、硫酸雾、33#排气筒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一氧化碳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表3排放限值;除上述排气筒之外的1,2-二氯*烷、硝基苯类、非*烷总烃、氯苯类、*醇、*苯、苯胺类、DMF、*烯酸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及配料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二氧化硫、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氯苯类、*醇、*苯、DMF、苯胺类、*烯酸酯类、1,2-二氯*烷、硝基苯类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3浓度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蒸馏釜残、冷凝液、废液、滤渣、废母液、废催化剂、精馏釜残、废活性炭、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粉尘等,其中过程产物4和吡唑醚菌酯产品合成过程中产生的滤渣和氯化钾精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送至厂区回转窑焚烧炉处理,过程产物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釜残、冷凝液和吡唑醚菌酯产品合成过程中产生的精馏釜残送至厂区液中焚烧炉处理,其余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氯化钾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氯化钾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本项目对合成车间九、合成车间十一、三效蒸发区、压滤机房、污水处理站、罐区、原料罐区二、RTO焚烧炉、液中焚烧炉区、回转窑焚烧炉区、品质实验室、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腐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现有10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按《报告书》提出的方案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工作。
10、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87吨,COD≤6.7073吨、SS≤0.6722吨、总氮≤0.8445吨、氨氮≤0.2466吨、全盐量≤33.6937吨、*苯≤0.0045吨、DMF≤0.0417吨、1,2-二氯*烷≤0.0015吨、氯苯类≤0.0086吨、苯胺类≤0.0014吨、硝基苯类≤0.0055吨、AOX≤0.049吨、氟化物≤0.0009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973吨,COD≤174.5332吨、全盐量≤715.811吨、*苯≤0.1396吨、1,2-二氯*烷≤0.0971吨、三*胺≤0.74吨、AOX≤0.3001吨、二*苯≤0.15吨、氨氮≤10.9929吨、总氮≤19.4591吨、总磷≤0.941吨、氟化物≤0.0055吨、SS≤64.2175吨、二氯*烷≤0.023吨、*醛≤0.0039吨、苯胺类≤0.0964吨、DMF≤0.0575吨、氯苯类≤0.0086吨、硝基苯类≤0.0055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4764吨、硫酸雾≤0.0027吨、二氧化硫≤1.3101吨、氮氧化物≤11.3692吨、HBr≤0.057吨、氯化氢≤0.3106吨、二噁英≤0.*TEQg/a、CO≤2.9636吨、水合肼≤0.0035吨、氟化物≤0.0019吨、VOCS(包括DMF、1,2-二氯*烷、*苯、*醇、硝基苯类、氯苯类、*烯酸酯类、非*烷总烃等)≤3.5172吨。(无组织):氯化氢≤0.0013吨、颗粒物≤0.2018吨、二氧化硫≤0.015吨、硫酸雾≤0.0001吨、水合肼≤0.0001吨、溴化氢≤0.0001吨、氟化物≤0.0029吨、VOCS(包括苯DMF、1,2-二氯*烷、*苯、*醇、硝基苯类、氯苯类、*烯酸酯类、非*烷总烃等)≤0.2626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4.4118吨、二氧化硫≤30.24吨、氮氧化物≤44.1684吨、氯化氢≤8.397吨、氟化物≤0.7798吨、氨≤0.072吨、硫化氢≤0.004吨、CO≤18.7833吨、二噁英≤0.*TEQg/a、硫氧化碳≤0.19吨、硫酸雾≤0.0062吨、氯气≤0.2863吨、磷酸≤0.*吨、HBr≤0.057吨、水合肼≤0.0035吨、VOCS(包括DMF、*苯、氯*烷、2-*基四氢呋喃、*基环己烷、三*胺、*腈、碳酸二*酯、*酮、二*胺、二*苯、三*苯、1,2-二氯*烷、一氯二氟*烷、四氢呋喃、环己烷、*醇、*醇、正己烷、硝基苯类、二*基亚砜、*硫醇、2-辛醇、1,2-二氯苯、*酸、氯*烷、*酸*酯、异*醇、3,5-二*基吡啶、1,2-*二醇、二氯*烷、苯*醇、二*胺、4-苯基*苯、邻苯二*酸二*酯、*酸、3-氨基四氢呋喃、苯胺类、醋酸*酯、*烯酸*酯、氯*酸*酯、马来酸二*酯、*醛、氯苯类、*烯酸酯类、非*烷总烃等)≤42.0786吨。(无组织):颗粒物≤1.1268吨、氨≤0.0981吨、硫化氢≤0.0117吨、氯化氢≤0.0076吨、二氧化硫≤0.0191吨、氟化物≤0.0029吨、氯化亚砜≤0.004吨、硫酸雾≤0.0107吨、溴化氢≤0.0001吨、水合肼≤0.0001吨、VOCS(包括2-*基四氢呋喃、DMF、1,2-二氯*烷、*苯、*醇、三*胺、碳酸二*酯、*醇、*酮、*腈、二*基亚砜、异*酮、*醛、1,2-*二醇、二氯*烷、苯胺类、*烯酸酯类、氯苯类、硝基苯类、非*烷总烃等)≤4.128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1-*-07-02-*)
(备案证号:淮工信备〔2023〕20号)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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