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办理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办理指南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深人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落实方案》:(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全面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工作。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权限向申请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实施流程再造,规范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实现信息共享,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办理条件
本层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形式 (核对原件) |
1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1 | 纸质原件或电子版 |
2 |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 1 | 纸质复印件 |
3 | 相应地块的现状地形测绘图、相应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盖相应测绘资质章的1/500或1/1000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用地现状地形图) | 1 | 纸质复印件 |
4、审批程序
5、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不收费
7、中介服务及收费
由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略) 场调节价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 (略)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深人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落实方案》:(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全面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工作。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权限向申请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实施流程再造,规范相关部门职责边界,实现信息共享,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办理条件
本层级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形式 (核对原件) |
1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1 | 纸质原件或电子版 |
2 |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 1 | 纸质复印件 |
3 | 相应地块的现状地形测绘图、相应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盖相应测绘资质章的1/500或1/1000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用地现状地形图) | 1 | 纸质复印件 |
4、审批程序
5、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不收费
7、中介服务及收费
由企业或个人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略) 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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