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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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宁环(评)函〔2024〕9号

宁夏钰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审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宁县石空工业 (略) 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39′45.074″,N:37°34′23.450″。建设内容:租用原 (略) 2座库房改造成危险废物贮存库,总占地面积为*.67m2,贮存库是全封闭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采用密封防腐吨袋收集,使用扎带和密封胶带封口,不与地面直接接触。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采用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固废种类有:大修渣、除尘灰、铝灰和炭渣。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00%。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属于厂房改造,施工时易产生扬尘。须在施工边界设置围挡,对原辅材料、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要及时覆盖,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类放置,施工车辆须减速慢行、密闭运输,严禁撒漏。运营期,贮存库主要贮存大修渣、除尘灰、铝灰和炭渣易产生粉尘,须采用密封防腐吨袋收集,使用扎带和密封胶带封口,防止堆放过程产生粉尘。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人员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原 (略) 现有化粪池(25m3)处理后用吸污车转运至中宁县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叉车减速慢行、合理 (略) 线、优化运输方案等措施后,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本身为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放危险废物为大修渣、铝灰、炭渣及除尘灰,运营时会产生职工生活垃圾。贮存的危废定期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本身不涉及固体废物产生。

(六)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项目主要风险点是危废库内危险废物发生泄漏,遇明火燃烧等风险,要求本项目危废贮存库地面、裙脚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并且能够覆盖所有可能与危险废物接触的构筑物表面;贮存库内需设置灭火、照明视频监控设施,做到定期检查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建设完毕后须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手续不得生产经营。如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高效、安全运行。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环(评)函〔2024〕9号

宁夏钰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审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宁县石空工业 (略) 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39′45.074″,N:37°34′23.450″。建设内容:租用原 (略) 2座库房改造成危险废物贮存库,总占地面积为*.67m2,贮存库是全封闭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采用密封防腐吨袋收集,使用扎带和密封胶带封口,不与地面直接接触。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采用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固废种类有:大修渣、除尘灰、铝灰和炭渣。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00%。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属于厂房改造,施工时易产生扬尘。须在施工边界设置围挡,对原辅材料、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要及时覆盖,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类放置,施工车辆须减速慢行、密闭运输,严禁撒漏。运营期,贮存库主要贮存大修渣、除尘灰、铝灰和炭渣易产生粉尘,须采用密封防腐吨袋收集,使用扎带和密封胶带封口,防止堆放过程产生粉尘。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人员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原 (略) 现有化粪池(25m3)处理后用吸污车转运至中宁县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叉车减速慢行、合理 (略) 线、优化运输方案等措施后,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本身为危险废物暂存库,内放危险废物为大修渣、铝灰、炭渣及除尘灰,运营时会产生职工生活垃圾。贮存的危废定期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处置。本项目本身不涉及固体废物产生。

(六)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项目主要风险点是危废库内危险废物发生泄漏,遇明火燃烧等风险,要求本项目危废贮存库地面、裙脚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并且能够覆盖所有可能与危险废物接触的构筑物表面;贮存库内需设置灭火、照明视频监控设施,做到定期检查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定期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建设完毕后须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手续不得生产经营。如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高效、安全运行。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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