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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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天然气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15号

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村,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扩建内容为:建设1台2t/h天然气锅炉,主要作为厂区热源提供蒸汽供给现有工程(年产红薯淀粉200吨/年)使用,现有产品产能不变。并利用现有工程的产品淀粉建设一条粉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粉条年产量可达到50吨。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所需人员从现有工程中调配。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树脂反冲洗水、熟化废水、粉条冷却废水、设备冲洗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消毒池)处理后COD、氨氮、SS的浓度应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直接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锅炉经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 排放限值要求;熟化工序产生的恶臭废气,要利用排风扇加强通风;对现有污水处理站加盖,并喷洒除臭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要求;淀粉倒入搅拌机上料产生的粉尘需加水加盖密封搅拌,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鼓风机、水泵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采取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煮粉沉淀、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3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天然气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15号

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淀粉厂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柳泉镇花湾村,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扩建内容为:建设1台2t/h天然气锅炉,主要作为厂区热源提供蒸汽供给现有工程(年产红薯淀粉200吨/年)使用,现有产品产能不变。并利用现有工程的产品淀粉建设一条粉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粉条年产量可达到50吨。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所需人员从现有工程中调配。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产废水为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树脂反冲洗水、熟化废水、粉条冷却废水、设备冲洗水经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消毒池)处理后COD、氨氮、SS的浓度应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直接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锅炉经自带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8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 排放限值要求;熟化工序产生的恶臭废气,要利用排风扇加强通风;对现有污水处理站加盖,并喷洒除臭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要求;淀粉倒入搅拌机上料产生的粉尘需加水加盖密封搅拌,产生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鼓风机、水泵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采取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煮粉沉淀、废包装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3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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