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晨洋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线搬迁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晨洋磁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吨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线搬迁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500吨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线搬迁项目 | (略) 坎墩街道坎 (略) 199号A# | 宁波晨 (略) | 本项目主要从事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氢破、气流磨、成型、烧结、清洗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 (略) (略) ,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氢破炉、真空烧结炉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油品挥发废气达标排放,氢破炉抽真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烧结炉抽真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木屑、废切削液、废真空泵油、废机械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塑料袋、隔油池废油、脱水污泥、盛装抗氧化剂等的废原料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合格产品和磁泥经检验符合《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GB/T *-2020)标准的, (略) 回收利用;未检验前或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500吨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线搬迁项目 | (略) 坎墩街道坎 (略) 199号A# | 宁波晨 (略) | 本项目主要从事钕铁硼永磁材料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氢破、气流磨、成型、烧结、清洗等。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 (略) (略) ,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氢破炉、真空烧结炉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油品挥发废气达标排放,氢破炉抽真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烧结炉抽真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木屑、废切削液、废真空泵油、废机械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塑料袋、隔油池废油、脱水污泥、盛装抗氧化剂等的废原料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不合格产品和磁泥经检验符合《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GB/T *-2020)标准的, (略) 回收利用;未检验前或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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