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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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4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4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Q,法定代表人:洪亮,地址:义安区天门镇金塔村亮山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开展固体废物溯源。经现场核查,你公司未对购买方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于2023年4月28日与购买方签订了尾渣销售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未要求对方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洪亮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黄勇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洪亮委托被委托人黄勇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1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对购买方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在合同中要求对方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污染的事实;
(6)2024年1月30日, (略) 义安区 (略) 安全环保科长黄勇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对购买方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在合同中要求对方堆场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污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 (略) 《关于铜陵县金塔银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单位为原铜陵县环保局;
(8) (略) 《关于铜 (略) 选矿分公司年选*吨铅锌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选*吨铅锌矿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评审,审批单 (略) 义安区环境保护局;
(9)尾渣销售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与购买方签订了尾渣销售合同处置尾渣;
(10)情况说明1份,证 (略) 选矿分公司属于铜 (略) 子公司, (略) 选矿分公司更名为 (略) , (略) 可以使用 (略) 选矿分公司的环保审批和验收资料的事实;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2)行政协助回复函1份,证明 (略)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1-1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金额人民币**万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4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Q,法定代表人:洪亮,地址:义安区天门镇金塔村亮山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开展固体废物溯源。经现场核查,你公司未对购买方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于2023年4月28日与购买方签订了尾渣销售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未要求对方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洪亮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黄勇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洪亮委托被委托人黄勇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1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对购买方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在合同中要求对方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污染的事实;
(6)2024年1月30日, (略) 义安区 (略) 安全环保科长黄勇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对购买方处理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在合同中要求对方堆场落实“三防”措施,防治污染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7) (略) 《关于铜陵县金塔银铅锌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单位为原铜陵县环保局;
(8) (略) 《关于铜 (略) 选矿分公司年选*吨铅锌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选*吨铅锌矿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评审,审批单 (略) 义安区环境保护局;
(9)尾渣销售合同1份,证明该公司与购买方签订了尾渣销售合同处置尾渣;
(10)情况说明1份,证 (略) 选矿分公司属于铜 (略) 子公司, (略) 选矿分公司更名为 (略) , (略) 可以使用 (略) 选矿分公司的环保审批和验收资料的事实;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2)行政协助回复函1份,证明 (略)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1-1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金额人民币**万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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