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4〕023号关于杭州市临安区湍口管网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水许准〔2024〕023号关于杭州市临安区湍口管网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临安区农村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9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4〕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临安区,项目起点为昌化镇虞溪出口处龙岗水厂供水主管预留口,终点为湍口镇与河桥镇分界处的 (略) 桥,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座加压泵站和16.48km输水管道。总用地面积21.12hm2,其中永久占地0.4hm2,临时占地20.72hm2。项目已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项目总投资7394.*元,其中土建投资3463.*元。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21.12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9.*m3,其中,表土0.*m3、路面破碎料0.*m3,一般土方7.*m3,石方0.*m3;填方6.*m3,其中一般土方5.*m3,表土0.*m3,石方0.*m3;自身利用方量6.*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5.*m3,石方0.*m3;无借方;余方2.*m3,其中石方0.*m3,路面破碎料0.*m3,一般土方1.*m3。
(二)基本同意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2.*m3,其中石方0.*m3用于泵站围墙外挡墙修筑、管道工程沿线挡墙修筑和河道内冲刷坑内回填,0.5 (略) 面破碎料和1.*m3一般土方运至河桥镇罗山村场地回填使用。后续设计和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1.1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预测时段内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523.56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408.85t。
五、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21.12hm2,防治标准执行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表土剥离范围共计2.18hm2,剥离总量0.*m3,回覆总量为0.*m3,后期回覆至绿化区及原剥离区域。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4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泵站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40hm2,为泵站施工用地。防治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综合绿化、抚育管理、临时排水沟;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土地整治、临时沉沙池、 (略) 苫盖。
Ⅱ区管道工程防治区:防治面积18.13hm2,为管道施工作业带、架空支墩施工场地、定向钻施工场地及施工围堰临时占地,位于红线范围内外。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排水沟、绿化恢复、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土地整治、临时排水沟、彩条布铺垫、 (略) 苫盖、编织袋拦挡。
Ⅲ区施工场地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50hm2,为8处管道施工拌合站、2处钢木加工厂和8处仓库临时占地,位于红线范围外。防治措施包括:土地整治、复耕、种草、彩条布铺垫。
Ⅳ区施工便道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09hm2,为施工便道临时占地,位于红线范围外。防治措施包括:复耕、彩条布铺垫。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94.*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2.*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工程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十二、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技术交底工作;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附件: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联系人: (略) 临安区农村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 (略) 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 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 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略) 临安区农村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9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4〕0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临安区,项目起点为昌化镇虞溪出口处龙岗水厂供水主管预留口,终点为湍口镇与河桥镇分界处的 (略) 桥,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座加压泵站和16.48km输水管道。总用地面积21.12hm2,其中永久占地0.4hm2,临时占地20.72hm2。项目已于2023年10月开工,计划2024年9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项目总投资7394.*元,其中土建投资3463.*元。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21.12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9.*m3,其中,表土0.*m3、路面破碎料0.*m3,一般土方7.*m3,石方0.*m3;填方6.*m3,其中一般土方5.*m3,表土0.*m3,石方0.*m3;自身利用方量6.*m3,其中表土0.*m3、一般土方5.*m3,石方0.*m3;无借方;余方2.*m3,其中石方0.*m3,路面破碎料0.*m3,一般土方1.*m3。
(二)基本同意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2.*m3,其中石方0.*m3用于泵站围墙外挡墙修筑、管道工程沿线挡墙修筑和河道内冲刷坑内回填,0.5 (略) 面破碎料和1.*m3一般土方运至河桥镇罗山村场地回填使用。后续设计和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1.12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预测时段内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523.56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408.85t。
五、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21.12hm2,防治标准执行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表土剥离范围共计2.18hm2,剥离总量0.*m3,回覆总量为0.*m3,后期回覆至绿化区及原剥离区域。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4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泵站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40hm2,为泵站施工用地。防治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综合绿化、抚育管理、临时排水沟;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土地整治、临时沉沙池、 (略) 苫盖。
Ⅱ区管道工程防治区:防治面积18.13hm2,为管道施工作业带、架空支墩施工场地、定向钻施工场地及施工围堰临时占地,位于红线范围内外。防治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排水沟、绿化恢复、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土地整治、临时排水沟、彩条布铺垫、 (略) 苫盖、编织袋拦挡。
Ⅲ区施工场地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50hm2,为8处管道施工拌合站、2处钢木加工厂和8处仓库临时占地,位于红线范围外。防治措施包括:土地整治、复耕、种草、彩条布铺垫。
Ⅳ区施工便道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2.09hm2,为施工便道临时占地,位于红线范围外。防治措施包括:复耕、彩条布铺垫。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94.*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82.*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工程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十二、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技术交底工作;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附件: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联系人: (略) 临安区农村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 (略) 临安 (略) 扩网供水工程(二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 (略) 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 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 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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