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文教路西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文教路西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 (略) 西侧地块位于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 (略) 西侧地块,总用地面积约69.78亩(*.54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6′3.314″,北纬28°24′6.461″。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 (略) 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旱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裸岩石砾地、乔木林地、科教文卫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横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地块规划为住宅、商业用地,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如今地块规划为住宅、商业用地,土地用途发生变更,且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该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由横峰县 (略) (江西 (略) )进行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 (略) 西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筛检测,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而编制《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文教路西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地块内各现场土壤快筛检测点中铬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砷、镉、铬(总铬)、铜、铅、汞、镍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未发现异常;通过对地块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周边区域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区域对本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作为住宅、商业用地开发利用。
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 (略) 西侧地块位于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 (略) 西侧地块,总用地面积约69.78亩(*.54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6′3.314″,北纬28°24′6.461″。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 (略) 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旱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裸岩石砾地、乔木林地、科教文卫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横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地块规划为住宅、商业用地,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如今地块规划为住宅、商业用地,土地用途发生变更,且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该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由横峰县 (略) (江西 (略) )进行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 (略) 西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筛检测,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进而编制《横峰县迎宾大道南侧、文教路西侧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现状及历史上未有过工矿企生产活动,地块内无储罐、沟渠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情况,地块内各现场土壤快筛检测点中铬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砷、镉、铬(总铬)、铜、铅、汞、镍检出值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总挥发性有机物检出值未发现异常;通过对地块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周边区域现状及历史上不存在工矿企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周边区域对本项目地块产生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作为住宅、商业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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