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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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 (略) :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 (略) 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 (略) 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内蒙古 (略) 厂区内,拟对部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将高纯铝锭熔炼产生的铝灰渣进行回收后作为原料回用,铣面冷却工艺和清洗工艺由轻质白油代替水,新增成品退火炉等部分设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精整车间、热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新建铝灰渣处理间、油库、物料库房等。项目技改后总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吨铝箔材料。项目总投资2735.*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元,占总投资比例为40.23%。

项目为技改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熔化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热铝灰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耐酸)处理,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成品退火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铣面、冷轧、中间退火、热轧、箔轧、清洗拉矫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通过屋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软化设备排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 (略) 排入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废须合理处置。回收后的金属铝作为原料回用;铝液铸造前过滤杂质产生的废过滤板外运再生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油脂由相应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热铝灰渣提炼过程产生的铝灰、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过滤布、废乳液、废硅藻土、废轧制油、设备检修废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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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略) :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 (略) 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 (略) 编制完成的《内蒙古 (略) 装备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内蒙古 (略) 厂区内,拟对部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将高纯铝锭熔炼产生的铝灰渣进行回收后作为原料回用,铣面冷却工艺和清洗工艺由轻质白油代替水,新增成品退火炉等部分设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精整车间、热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及危废暂存间,新建铝灰渣处理间、油库、物料库房等。项目技改后总产能不变,仍为年产*吨铝箔材料。项目总投资2735.*元,其中环保投资1100.*元,占总投资比例为40.23%。

项目为技改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熔化炉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热铝灰渣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耐酸)处理,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成品退火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立方米、NOx≤300mg/立方米、颗粒物≤30mg/立方米);铣面、冷轧、中间退火、热轧、箔轧、清洗拉矫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后通过屋顶排气筒排放。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3.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软化设备排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 (略) 排入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固废须合理处置。回收后的金属铝作为原料回用;铝液铸造前过滤杂质产生的废过滤板外运再生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油脂由相应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回收;热铝灰渣提炼过程产生的铝灰、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过滤布、废乳液、废硅藻土、废轧制油、设备检修废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管理。

6.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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