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一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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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一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38号

广西一 (略) :

(略) 祥 (略) 编制的《广西一 (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 (略) (略) 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西一 (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2-*-04-01-*。

(三)项目地址: (略) 青秀区伶俐工业园区江 (略) 以南、 (略) 以西的南宁产投东部产业新城智能制造产业园2#厂房内(坐标:E108°44′43″,N22°49′51″)。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66.*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33%。

(五)项目二期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六)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租赁1栋3686.63㎡标准厂房(2#),建设一条动力锂电池梯次利用PACK生产线,年生产梯次利用动力锂电池*吨。本项目只使用该厂房东侧(占地面积1250㎡),厂房西侧(2436.63㎡)为预留二期用地。项目只回收完整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包(仅限于三元动力锂电池包和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包),不回收外壳严重破损、漏液、冒烟、漏电等严重损坏的动力蓄电池,也不回收电池单体、电芯等材料。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0日


广西一 (略) :

(略) 祥 (略) 编制的《广西一 (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 (略) (略) 对项目《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西一 (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2-*-04-01-*。

(三)项目地址: (略) 青秀区伶俐工业园区江 (略) 以南、 (略) 以西的南宁产投东部产业新城智能制造产业园2#厂房内(坐标:E108°44′43″,N22°49′51″)。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66.*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33%。

(五)项目二期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六)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租赁1栋3686.63㎡标准厂房(2#),建设一条动力锂电池梯次利用PACK生产线,年生产梯次利用动力锂电池*吨。本项目只使用该厂房东侧(占地面积1250㎡),厂房西侧(2436.63㎡)为预留二期用地。项目只回收完整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包(仅限于三元动力锂电池包和磷酸铁锂动力电池包),不回收外壳严重破损、漏液、冒烟、漏电等严重损坏的动力蓄电池,也不回收电池单体、电芯等材料。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书》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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