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墨玉县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墨政办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各部门:
《墨玉县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0日
墨玉县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51号)《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行办发〔2024〕1号)精神,结合墨玉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抓手,强化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到2024年底前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任务措施,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1.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对接减免责清单制定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墨玉县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上级行政机关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应直接适用, (略) 站对外公布。乡镇(街道)的减免责清单根据赋权执法单位的减免责清单制定,做到裁量标准一致、同类事项同等处理。县行政执法单位、乡镇(街道)减免责清单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及公布工作,并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及减免责清单于2024年5月底前报县司法行政部门。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5月底前
2.推行“综合查一次”清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探索有利于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梳理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联合检查调查的执法事项,加强与有关执法单位的沟通衔接,2024年3月底前制定《“综合查一次”清单》。确定“综合查一次”成员单位,细化检查流程,明确检查事项及依据、范围、方式、时间,最大限度避免执法扰民。对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涉案线索、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有关单位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应当联合乡镇(街道)实施,不能以实施“综合查一次”为由推脱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文旅局、商工信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完成“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定,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3.推行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沟通对接,制定县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直接适用,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县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照县赋权行政执法单位裁量权基准实施执行。2024年3月底前完成全县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并对外公布。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
4.推行柔性执法。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2024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指导、风险提示、警示劝诫、指导约谈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促进法律“权威大度”和执法“人性温度”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5.推行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联合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后续监管措施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坚持综合施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精准稳妥执法。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格“安全阀”和“红线”,准确区分是否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责任单位: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墨玉县分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7.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对在本辖区内特定时间、特定场合频发且未能有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及时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或者不当需要纠正的,应当告知相对人并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依法作出撤销、补正、变更、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等决定,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防范败诉风险。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8.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处理。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送行政相对人。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9.注重信赖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撤回、变更给原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三)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10.夯实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强化行政执法队*建设,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报行政执法证件,把好源头审核关,确保人岗相宜,不得随意扩大发证范围。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配备与行政执法相匹配的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
11.规范罚没财物管理。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能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对罚没物品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责任单位:财政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12.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1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认真梳理、精准定位,2024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逐一对账销号,专项整治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呈报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制定本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11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14.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行政执法单、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墨玉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对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防止以罚代管、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责任单位:墨玉 (略) 、各行政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并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逐项对照认领包容审慎监管重点任务,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加强执法队*系统学。同时,要发挥“管部门、管行业”作用,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对接,推动全县包容审慎监管重点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实落地,并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内容。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牵头组织本部门、本行业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开展《行政处罚法》等五部法律的专题学习,确保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落实不走偏、不走样。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运用 (略) 站、 (略) ,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对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同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减免责清单模板
减免责清单模板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 事项 | 设定依据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 管措施 | 层级 |
1 | 价格监管 | 对经营 者违反 明码标 价规定 行为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略) 场、摊贩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三条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 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 管措施 | 层级 |
1 | 价格监管 | 对个体经营者及小微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 事项 | 设定 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 管措施 | 层级 |
1 | 广告监管 | 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行 为的处罚 | 《广告法》 第九条第二项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未直接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整改 | |
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管理 领域 | 违法 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免于行政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 管措施 | 层级 |
1 | 道路运输监管 | 对没有《道路 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在新系统中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或者其他有效证明,配合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批评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