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的江西省亨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作出的江西省亨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作出的江西省亨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江西省亨通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略) 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亨通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抚广环审字〔2024〕1号 | 2024.03.29 |
联系人:广昌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广昌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附件: (略) 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亨通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作出的江西省亨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江西省亨通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略) 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亨通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抚广环审字〔2024〕1号 | 2024.03.29 |
联系人:广昌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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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广昌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省亨通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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