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君祥河北纺织品有限公司科技复合服装材料生产项目批准环评文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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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君祥河北纺织品有限公司科技复合服装材料生产项目批准环评文件公示

审批意见:

邱审环表[2024]005号

君祥(河北) (略) 科技复合服装材料生产项目位于 (略) 邱县经济开发 (略) 北侧、富强大街东侧,项目占地面积3613.75m2,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8′14.233″,北纬36°49′23.750″。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0.5%。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意见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废气:天然气直燃式定型机废气中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定型、涂胶工序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由于定型、涂层工序和天然气直燃式定型机废气共同经DA001排放,故定型、涂层工序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中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企业斜纹区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擦洗废水、冷却水、喷淋用水和生活废水;喷淋用水和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由于本项目不设食宿,且无洗手间,故生活废水不设处理设施,即生活废水和经沉淀池处理后的擦洗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及邱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园 (略) 排入邱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的情况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废包装袋、沉淀池池渣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导热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2t/a;*:0.001t/a;SO2:1.63t/a;NOX:1.63t/a。

4、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要求,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负责。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 (略) 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审批意见:

邱审环表[2024]005号

君祥(河北) (略) 科技复合服装材料生产项目位于 (略) 邱县经济开发 (略) 北侧、富强大街东侧,项目占地面积3613.75m2,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8′14.233″,北纬36°49′23.750″。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0.5%。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意见及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废气:天然气直燃式定型机废气中SO2、NOX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中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定型、涂胶工序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由于定型、涂层工序和天然气直燃式定型机废气共同经DA001排放,故定型、涂层工序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中新建工业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环大气(2019)607号)的相关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3中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限值。企业斜纹区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擦洗废水、冷却水、喷淋用水和生活废水;喷淋用水和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由于本项目不设食宿,且无洗手间,故生活废水不设处理设施,即生活废水和经沉淀池处理后的擦洗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及邱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园 (略) 排入邱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于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的情况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废包装袋、沉淀池池渣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导热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3、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2t/a;*:0.001t/a;SO2:1.63t/a;NOX:1.63t/a。

4、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要求,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负责。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 (略) 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并按相关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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