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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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4〕13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朱涛

公民身份号码:61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UF36

地址: (略) 永川区三教镇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对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日租用三教园区厂房后于**日开始建设,拟建一条年产3000万瓶全豆豆奶生产线,包括前处理、罐装、灭菌和包装四道工序,目前灭菌工序和包装工序已建成,已安装了二台杀菌釜及自动装卸系统、一条豆奶后道包装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项目属“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中的“豆制品制造”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超微粉碎原浆食品研发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日对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日对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6、**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投资证明》及佐证发票;

证据1-6证明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7、**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涛身份证复印件;

9、**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超微粉碎原浆食品研发生产项目补充协议》;

12、**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2证明违法主体为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未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擅自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4〕1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法定代表人:朱涛

公民身份号码:610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UF36

地址: (略) 永川区三教镇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日对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日租用三教园区厂房后于**日开始建设,拟建一条年产3000万瓶全豆豆奶生产线,包括前处理、罐装、灭菌和包装四道工序,目前灭菌工序和包装工序已建成,已安装了二台杀菌釜及自动装卸系统、一条豆奶后道包装生产线。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项目属“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中的“豆制品制造”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超微粉碎原浆食品研发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日对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日对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6、**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投资证明》及佐证发票;

证据1-6证明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7、**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涛身份证复印件;

9、**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日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副总经理徐晓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超微粉碎原浆食品研发生产项目补充协议》;

12、**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8-12证明违法主体为十分豆食品科技(重庆)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未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擅自建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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