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城府商业广场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熙城府商业广场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熙城府商业广场招商引资项目土地(530128101215GB000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占地面积:共*.2m3
地理位置: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六江社区六角屯村
土地使用权人:云南天之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暂未开始建设工作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昆明 (略)
调查原由:2023年12月,屏山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变更熙城府商业广场招商引资项目土地性质的请示》(禄屏办请〔2023〕1ASF14号),禄劝赫族苗族白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熙城府商业广场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并要求用地使用权人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住宅的(简称‘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开展全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2021]125号)文件要求,规划用途为住宅、住宅用地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符合居住用地条件,才能进行下一步审批程序,若不符合居住用地条件,要进行治理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工建设。
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1、通过资料收集,《禄劝“一住两公”地块属性变更统计表》资料得知地块原地块用途*GB*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2014年后调查地块*GB*征用为工业用地,2023年经批复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土地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2、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内已完成土地平整,现为居住用地。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历史上未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地块历史至今无使用槽罐等设施情况,无污染物质泄漏的状况存在;地块周边无槽罐和泄漏情况;调查地块及地块周边无危险废物的处置;地块内历史无管线,无沟渠。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无环境投诉情况。地块内土壤无异味,地块周边建设有完善的雨污分流设施、垃圾桶等。
3、根据2006年~2023年该地块历史影像情况,地块在2014年前一直为农用地,2014年1月后为建设用地,虽进行过生产活动,但未有过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曾作为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无工业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调查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大部分为林地及农用地,其余部分为城镇生活区。
4、通过人员访谈,地块及地块周边历史上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地块历史。2014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2014年后调查地块*GB*征用为建设用地,2023年经批复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地块已完成土地平整。
5、经调查核实本地块虽有工业生产历史、但未有过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曾作为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无工业废水等污染物排放,用地土壤被污染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I25.1-2019),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地块调查可结束于第一阶段调查,不需要开展后续第二阶段监测采样工作。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熙城府商业广场招商引资项目土地(530128101215GB000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占地面积:共*.2m3
地理位置: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六江社区六角屯村
土地使用权人:云南天之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暂未开始建设工作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昆明 (略)
调查原由:2023年12月,屏山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变更熙城府商业广场招商引资项目土地性质的请示》(禄屏办请〔2023〕1ASF14号),禄劝赫族苗族白治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熙城府商业广场项目用地性质变更,并要求用地使用权人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住宅的(简称‘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开展全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2021]125号)文件要求,规划用途为住宅、住宅用地地块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符合居住用地条件,才能进行下一步审批程序,若不符合居住用地条件,要进行治理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工建设。
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1、通过资料收集,《禄劝“一住两公”地块属性变更统计表》资料得知地块原地块用途*GB*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2014年后调查地块*GB*征用为工业用地,2023年经批复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土地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2、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内已完成土地平整,现为居住用地。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历史上未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地块历史至今无使用槽罐等设施情况,无污染物质泄漏的状况存在;地块周边无槽罐和泄漏情况;调查地块及地块周边无危险废物的处置;地块内历史无管线,无沟渠。地块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无环境投诉情况。地块内土壤无异味,地块周边建设有完善的雨污分流设施、垃圾桶等。
3、根据2006年~2023年该地块历史影像情况,地块在2014年前一直为农用地,2014年1月后为建设用地,虽进行过生产活动,但未有过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曾作为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无工业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调查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大部分为林地及农用地,其余部分为城镇生活区。
4、通过人员访谈,地块及地块周边历史上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地块历史。2014年之前地块为农用地,2014年后调查地块*GB*征用为建设用地,2023年经批复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地块已完成土地平整。
5、经调查核实本地块虽有工业生产历史、但未有过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曾作为生活垃圾以及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无工业废水等污染物排放,用地土壤被污染可能性较小,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I25.1-2019),可不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地块调查可结束于第一阶段调查,不需要开展后续第二阶段监测采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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