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明志、赵福新、陈立、高国明诉天津鑫瑞洋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蓟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关于张明志、赵福新、陈立、高国明诉天津鑫瑞洋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蓟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天津鑫 (略) :
本委受理张明志、赵福新、陈立、高国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津蓟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号),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生效十日内为答辩期,答辩期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委对案件的处理。现定于2024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516室开庭(联系电话:022-*),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略) 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鑫 (略) :
本委受理张明志、赵福新、陈立、高国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津蓟劳人仲案字〔2024〕第252号),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生效十日内为答辩期,答辩期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委对案件的处理。现定于2024年5月20日14时30分在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516室开庭(联系电话:022-*),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略) 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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