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洱闽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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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4〕1号

普洱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593A22L

地址: (略) 思茅区倚象镇蚌弄村大平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培彬

普洱 (略)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及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思茅区倚象镇蚌弄村牛蛙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牛蛙养殖基地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牛蛙养殖基地设有34个入河排污口(其中有31个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含饲料和牛蛙粪便污水未经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入曼老江(补远江)或排入大石板河最终流入曼老江(补远江)。曼老江(补远江)水功能区为“补远江宁洱-勐腊保留区”,属一级功能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功能区划〉批复》(云政复〔2014〕27号)、《 (略) 地表水功能区划(2014年)》,现状年(2020)水质为Ⅱ类,规划水平年(2030)水质目标为Ⅱ类。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4.1.5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的要求,该河段禁止新建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31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10页、普洱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培彬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陈征身份证复印件、普洱 (略) 对现场负责人陈征的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26日《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3]13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功能区划〉批复》(云政复〔2014〕27号)、《 (略) 地表水功能区划(2014年)》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 月18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普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34个排污口,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并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1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我局召开案审会讨论,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反事实:未备案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适用裁量等级为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适用裁量等级为3。(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 C=*元+(*元-*元)×[(3.8-1)/4]×(0.5-0.125)× 0.3=0.*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0.*元。你(单位)违反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反事实:排污口已投入使用,适用裁量等级为5。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3.超过期限拆除时间:未超过期限拆除,所以不考虑此项裁量因素。(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适用裁量等级为3。(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 C=*元+(*元-*元)×[(3.67-1)/4]×(0.5-0.1875)× 0.3=2.*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2.*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一)责令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34个排污口;(二)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34个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 (略) 中心支库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001(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24〕1号

普洱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593A22L

地址: (略) 思茅区倚象镇蚌弄村大平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培彬

普洱 (略)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及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思茅区倚象镇蚌弄村牛蛙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牛蛙养殖基地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牛蛙养殖基地设有34个入河排污口(其中有31个排污口排放养殖废水),含饲料和牛蛙粪便污水未经污染治理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入曼老江(补远江)或排入大石板河最终流入曼老江(补远江)。曼老江(补远江)水功能区为“补远江宁洱-勐腊保留区”,属一级功能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功能区划〉批复》(云政复〔2014〕27号)、《 (略) 地表水功能区划(2014年)》,现状年(2020)水质为Ⅱ类,规划水平年(2030)水质目标为Ⅱ类。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4.1.5GB3838中I、Ⅱ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的要求,该河段禁止新建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31日《 (略) 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影像资料10页、普洱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培彬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陈征身份证复印件、普洱 (略) 对现场负责人陈征的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26日《监测报告》(思执法监[2023]13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水功能区划〉批复》(云政复〔2014〕27号)、《 (略) 地表水功能区划(2014年)》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 月18日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普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34个排污口,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并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24〕1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我局召开案审会讨论,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反事实:未备案的,适用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外,适用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未建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生产,适用裁量等级为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适用裁量等级为5。(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适用裁量等级为3。(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适用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 C=*元+(*元-*元)×[(3.8-1)/4]×(0.5-0.125)× 0.3=0.*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0.*元。你(单位)违反排污口设置管理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反事实:排污口已投入使用,适用裁量等级为5。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适用裁量等级为3。3.超过期限拆除时间:未超过期限拆除,所以不考虑此项裁量因素。(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适用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适用裁量等级为3。(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适用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适用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适用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适用裁量等级为0。(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5+B)× C=*元+(*元-*元)×[(3.67-1)/4]×(0.5-0.1875)× 0.3=2.*万元。按照“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规定,取整2.*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一)责令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34个排污口;(二)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小写:*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在2024年5月31日前拆除34个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国 (略) 中心支库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001(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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