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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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县发改审字〔2024〕64号

关于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落实吉安县相关发展规划,推进吉安县道路交通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交通条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2303-*-04-01-*)。

项目单位为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敖城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老桥拆除重建,路线全长0.75公里,其中桥梁全长232米,全宽12米,采用20+(55+90+55)m,共两联,上部结构采用1*20m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55+90+55)m预应力变高箱梁,主桥上部采用悬臂浇筑方法施工。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5207.1443万,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请吉安县交通运输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吉安县交通运输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



?吉县发改审字〔2024〕64号

关于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落实吉安县相关发展规划,推进吉安县道路交通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交通条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敖城大桥重建工程(2303-*-04-01-*)。

项目单位为吉安县交通运输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敖城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老桥拆除重建,路线全长0.75公里,其中桥梁全长232米,全宽12米,采用20+(55+90+55)m,共两联,上部结构采用1*20m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55+90+55)m预应力变高箱梁,主桥上部采用悬臂浇筑方法施工。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5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5207.1443万,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请吉安县交通运输局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吉安县交通运输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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