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娄自然资发〔20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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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娄自然资发〔2022〕44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娄自然资发〔2022〕44号)

(略) 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娄底经开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4号)要求, (略) (略) 经 (略) 实际, (略) 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建设工程类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四)满足《 (略) 中心城区即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五)总图已有定位的垃圾站。

(六)在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七)农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八)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九)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 (略) 政道路。

(十) (略) 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 (略) 政工程。

(十一)建设项目红线范围 (略) 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十二)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十三)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二、建(构)筑物类

(一)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 (略) 道路的建(构)筑物。

(二)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三)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四)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水池等构筑物),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五)总图已有定位的围墙。

(六)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七)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红线范围内 (略) 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三、设施类

(一)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二)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三)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四)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五)用于安装、 (略) 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及地下构筑物。

(六)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七)公安部门设 (略) 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八)地泵设备、起吊设备、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九)设置在项目地块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第五代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娄自然资发〔2022〕44号)

(略) 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娄底经开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4号)要求, (略) (略) 经 (略) 实际, (略) 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建设工程类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 (略) 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四)满足《 (略) 中心城区即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五)总图已有定位的垃圾站。

(六)在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七)农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八)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九)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 (略) 政道路。

(十) (略) 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 (略) 政工程。

(十一)建设项目红线范围 (略) 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十二)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十三)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二、建(构)筑物类

(一)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 (略) 道路的建(构)筑物。

(二)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 (略) 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三)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四)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水池等构筑物),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五)总图已有定位的围墙。

(六)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七)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红线范围内 (略) 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三、设施类

(一)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二)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三)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四)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五)用于安装、 (略) 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及地下构筑物。

(六)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七)公安部门设 (略) 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八)地泵设备、起吊设备、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九)设置在项目地块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第五代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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