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立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6万平方米钢化玻璃、1万平方米夹胶玻璃及1万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宿迁市立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6万平方米钢化玻璃、1万平方米夹胶玻璃及1万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 关于宿迁市立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6万平方米钢化玻璃、1万平方米夹胶玻璃及1万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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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平方米夹胶玻璃及*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略) 宿城区埠子镇工业 (略) 一号厂房8000平方米,购置玻璃钢化机组、合片机、清洗机等设备21台套,购买平板玻璃、*基胶、硅酮胶、分子筛等原辅料,建设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平方米夹胶玻璃及*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本项目已于2021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产。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高压釜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打孔、磨边、玻璃清洗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埠子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接入进入埠子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排入西沙河。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压胶、密封废气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项目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的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胶桶等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1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0.0154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480t/a;COD≤0.1392t/a、BOD5≤0.072t/a、SS≤0.096t/a、氨氮≤0.012t/a、TP≤0.0019t/a、TN≤0.0168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手续,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名称 | 关于宿迁市立丰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6万平方米钢化玻璃、1万平方米夹胶玻璃及1万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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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平方米夹胶玻璃及*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略) 宿城区埠子镇工业 (略) 一号厂房8000平方米,购置玻璃钢化机组、合片机、清洗机等设备21台套,购买平板玻璃、*基胶、硅酮胶、分子筛等原辅料,建设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平方米夹胶玻璃及*平方米中空玻璃项目,本项目已于2021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产。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高压釜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打孔、磨边、玻璃清洗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埠子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接入进入埠子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排入西沙河。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本项目压胶、密封废气采用“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项目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的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胶桶等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1根排气筒,雨水、污水排口各1个,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废气排放口 (略) ,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0.0154t/a;
2.水污染物:废水量≤480t/a;COD≤0.1392t/a、BOD5≤0.072t/a、SS≤0.096t/a、氨氮≤0.012t/a、TP≤0.0019t/a、TN≤0.0168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手续,并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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