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宿迁市盈正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宿豫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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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市盈正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宿豫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关于对宿迁市盈正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宿豫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2024-*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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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市盈正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宿豫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 (略) 编制的《 (略) (略)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宿豫区电商产业园, (略) 宿豫区电商产业园宿豫区公共卫生中心大楼东裙楼1-3F以及主楼3F,建筑面积6800m2,设置20张病床,设立内科、外科、放射科、眼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等11个科室。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按照“雨污分流” (略) 区给排水系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本项目不产生特殊医疗污水,废水有生活污水、一般医疗污水和食堂污水, (略) 内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5t/d,处理工艺:化粪池+调节池+AO+消毒)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 (略) 宿豫区顺河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宿豫区顺河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加强污水站周边及项目区域边界种植绿化,确保污水处理站废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标准要求。

3.做好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外界 (略) 病人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和4A类标准。

4.你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及时清运。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的要求,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做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报送记录工作。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5)要求进行监测。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文件规定设置排污口。全院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污水接管考核量:污水量≤1396t/a、COD≤0.2792t/a、BOD5≤0.1396t/a、SS≤0.0558t/a、氨氮≤0.0349t/a、TP≤0.0042t/a、TN≤0.0558t/a、挥发酚≤0.0008t/a、动植物油≤0.0070t/a、LAS≤0.0112t/a、总余氯≤0.0028t/a。

(2)固废: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善排污许可证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豫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抄送: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名称 关于对宿迁市盈正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宿豫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2024-*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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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宿迁市盈正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宿豫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联晟 (略) 编制的《 (略) (略)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略) 宿豫区电商产业园, (略) 宿豫区电商产业园宿豫区公共卫生中心大楼东裙楼1-3F以及主楼3F,建筑面积6800m2,设置20张病床,设立内科、外科、放射科、眼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等11个科室。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要求:

1.按照“雨污分流” (略) 区给排水系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本项目不产生特殊医疗污水,废水有生活污水、一般医疗污水和食堂污水, (略) 内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5t/d,处理工艺:化粪池+调节池+AO+消毒)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 (略) 宿豫区顺河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宿豫区顺河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加强污水站周边及项目区域边界种植绿化,确保污水处理站废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标准要求。

3.做好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外界 (略) 病人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和4A类标准。

4.你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及时清运。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的要求,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做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报送记录工作。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5)要求进行监测。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文件规定设置排污口。全院设置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污水接管考核量:污水量≤1396t/a、COD≤0.2792t/a、BOD5≤0.1396t/a、SS≤0.0558t/a、氨氮≤0.0349t/a、TP≤0.0042t/a、TN≤0.0558t/a、挥发酚≤0.0008t/a、动植物油≤0.0070t/a、LAS≤0.0112t/a、总余氯≤0.0028t/a。

(2)固废: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

六、你公司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善排污许可证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

七、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宿豫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抄送: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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