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博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5000万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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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博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5000万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名称 关于宿迁博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5000万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2024-* 分类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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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博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5000万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号

宿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宿迁 (略) 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 (略) 位于 (略) 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财茂城,租赁 (略) 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财茂城28#A1~2层两跨厂房用作生产车间,购买安装注塑机、牵引机、切割机、吸塑机、分切机、压力机(打孔机)等生产辅助设备,购买PVC粒子、PVC植布、飘带、魔术贴等原料,建成后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个PVC酒盒包装配件,此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利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宿迁富春 (略) 接管标准后,排入宿迁富春 (略) 集中处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挤出和吸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辅料使用量等内容,并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和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和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其他一般固废均收集后外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5.此项目设1根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4198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60m3/a,COD≤0.144t/a,BOD5≤0.065t/a,SS≤0.101t/a,氨氮≤0.009t/a,总氮≤0.013t/a,总磷≤0.002t/a。

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60m3/a,COD≤0.018t/a,BOD5≤0.0036t/a,SS≤0.0036t/a,氨氮≤0.0018(0.*)t/a,总氮≤0.0054t/a,总磷≤0.*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投产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名称 关于宿迁博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5000万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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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宿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 (略) 编制的《宿迁 (略) 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个PVC酒盒包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迁 (略) 位于 (略) 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财茂城,租赁 (略) 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财茂城28#A1~2层两跨厂房用作生产车间,购买安装注塑机、牵引机、切割机、吸塑机、分切机、压力机(打孔机)等生产辅助设备,购买PVC粒子、PVC植布、飘带、魔术贴等原料,建成后年产100吨PVC穿线管及*个PVC酒盒包装配件,此项目不涉及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利用。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宿迁富春 (略) 接管标准后,排入宿迁富春 (略) 集中处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运营期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挤出和吸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及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采用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建立台账管理机制,记录生产原辅料使用量等内容,并定期足量更换活性炭和做好台账记录管理工作,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和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3.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4.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其他一般固废均收集后外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5.此项目设1根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4198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60m3/a,COD≤0.144t/a,BOD5≤0.065t/a,SS≤0.101t/a,氨氮≤0.009t/a,总氮≤0.013t/a,总磷≤0.002t/a。

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60m3/a,COD≤0.018t/a,BOD5≤0.0036t/a,SS≤0.0036t/a,氨氮≤0.0018(0.*)t/a,总氮≤0.0054t/a,总磷≤0.*t/a。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投产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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