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高行号关于《安徽方园鑫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园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高行号关于《安徽方园鑫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园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方园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方园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方园 (略) 拟在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方园高分子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66%。项目租赁的安徽方园毅智 (略) 现有二个生产车间,同时在安徽方园毅智 (略) 南侧新建一生产车间,主要建设1条耐磨胶板生产线、1条高分 (略) 生产线以及1条重型圆振筛机生产线,同时仓库、办公等辅助区租用安徽方园毅智 (略) 现有设施。项目完成后,可形成年产*平方米耐磨胶板、*平方米高分 (略) 、重型圆振筛机30台套的生产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09-*-04-01-*)内容一致。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 (略) (编制主持人:张豪,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耐磨胶板压延、挤出、硫化产生的工序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冷却系统冷凝+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高分 (略) 浇注、固化产生的工序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冷却系统冷凝+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喷砂、切割及固定焊接等机加工产生的含尘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采取“喷漆、晾干房封闭+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燃烧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低氮燃烧器”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移动焊接点产生的焊接烟气采取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VOCS气体采取“集气设施收集+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H2S、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中相关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粉尘、VOCs、SO2、NOX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单位:吨/年)(烟粉尘:0.397、VOCs:0.089、SO2:0.012、NOX:0.019)。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园 (略) ;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园 (略) ,进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排入龙河。同时,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单位:吨/年)(化学需氧量:0.036、氨氮:0.0036)。
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按重点防渗区防渗要求,对项目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干式过滤物、漆渣、废活性炭、合成失败的废树脂、废含油抹布及废劳保用品、静电除油产生的含油废物、废催化剂以及不能回收的废包装桶(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边脚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渣、喷砂废物、抛丸废物、不合格品等)集中收集后 (略) 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略)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 (略) 杜集 (略) 20号
邮 ?编:*
2024年4月1日
安徽方园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方园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安徽方园 (略) 拟在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方园高分子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66%。项目租赁的安徽方园毅智 (略) 现有二个生产车间,同时在安徽方园毅智 (略) 南侧新建一生产车间,主要建设1条耐磨胶板生产线、1条高分 (略) 生产线以及1条重型圆振筛机生产线,同时仓库、办公等辅助区租用安徽方园毅智 (略) 现有设施。项目完成后,可形成年产*平方米耐磨胶板、*平方米高分 (略) 、重型圆振筛机30台套的生产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09-*-04-01-*)内容一致。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安徽 (略) (编制主持人:张豪,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信用编号:BH*)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及本次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设置环保设施投资概算,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施工场地内须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耐磨胶板压延、挤出、硫化产生的工序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冷却系统冷凝+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1)表5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高分 (略) 浇注、固化产生的工序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冷却系统冷凝+高压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喷砂、切割及固定焊接等机加工产生的含尘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采取“喷漆、晾干房封闭+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燃烧废气经“集气设施收集+低氮燃烧器”处理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移动焊接点产生的焊接烟气采取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VOCS气体采取“集气设施收集+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H2S、臭气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中相关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同时,项目粉尘、VOCs、SO2、NOX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单位:吨/年)(烟粉尘:0.397、VOCs:0.089、SO2:0.012、NOX:0.019)。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园 (略) ;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园 (略) ,进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排入龙河。同时,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单位:吨/年)(化学需氧量:0.036、氨氮:0.0036)。
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按重点防渗区防渗要求,对项目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机油、废干式过滤物、漆渣、废活性炭、合成失败的废树脂、废含油抹布及废劳保用品、静电除油产生的含油废物、废催化剂以及不能回收的废包装桶(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边脚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渣、喷砂废物、抛丸废物、不合格品等)集中收集后 (略) 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略)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 (略) 杜集 (略) 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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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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