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意向合作方征集公告
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意向合作方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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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意向合作方征集公告 |
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意向合作方征集公告 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117号)及有关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开发、优先以资源带动发展、 (略) 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光伏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现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欢迎有意向的单位到景东县进行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建设。 一、项目概况 (一)征集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征集意向合作方,并建立优质光伏企业库) (二)实施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优质光伏企业库,按程序择优确定合作方,并与合作方签订投资开发协议) (三)项目内容:对县域内10个乡(镇)可利用的光伏资源进行投资开发,计划划分2个片区,引进2家合作方。合作模式为共同开发,由合作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景东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合作方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地方事务手续申办审批和地方事务协调。 (四)项目地点:景东彝族自治县内 (五)建设范围: 1.乡(镇)及部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 2.在确保群众利益和自愿的前提下,由屋顶产权单位(个人)综合考虑屋顶承重、安全等因素后自主决定,不得强制屋顶产权人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3.其他纳入县级分布式(含屋顶)光伏开发资源库的可利用资源。 二、合作方要求 (一)应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光伏等新能源开发建设和运维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在取得项目开发权后,合作方应依法在 (略)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元),作为项目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主体。 (五)在取得县发展改革局项目备案后,及时到涉及乡(镇)开展相应工作,60日之内项目必需实质性开工建设。 三、提交资料 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①公司简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能力、建设能力、运维服务能力、建设案例);②合作条件。 注: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四、审核入库 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根据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意向合作方将纳入我县优质光伏企业库。 注:纳入我县优质光伏企业库的意向合作方,方可参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的评选。 五、时间及地点 有意愿参与的意向合作方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按要求到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递交相关材料。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征集公告在“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征集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 单位地址: (略) 景东彝族自 (略) 6号 联 系 人:董晓 联系电话:0879-*;* 邮箱:*@*26.com |
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意向合作方征集公告 | ||||||||||||||||||||||||||||||||||||||||||
2023-12-1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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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意向合作方征集公告 根据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23〕117号)及有关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开发、优先以资源带动发展、 (略) 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光伏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现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欢迎有意向的单位到景东县进行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建设。 一、项目概况 (一)征集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征集意向合作方,并建立优质光伏企业库) (二)实施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根据优质光伏企业库,按程序择优确定合作方,并与合作方签订投资开发协议) (三)项目内容:对县域内10个乡(镇)可利用的光伏资源进行投资开发,计划划分2个片区,引进2家合作方。合作模式为共同开发,由合作方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投入、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景东彝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合作方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地方事务手续申办审批和地方事务协调。 (四)项目地点:景东彝族自治县内 (五)建设范围: 1.乡(镇)及部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 2.在确保群众利益和自愿的前提下,由屋顶产权单位(个人)综合考虑屋顶承重、安全等因素后自主决定,不得强制屋顶产权人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3.其他纳入县级分布式(含屋顶)光伏开发资源库的可利用资源。 二、合作方要求 (一)应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光伏等新能源开发建设和运维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在取得项目开发权后,合作方应依法在 (略)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元),作为项目投资开发建设运营主体。 (五)在取得县发展改革局项目备案后,及时到涉及乡(镇)开展相应工作,60日之内项目必需实质性开工建设。 三、提交资料 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①公司简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能力、建设能力、运维服务能力、建设案例);②合作条件。 注: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四、审核入库 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根据意向合作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意向合作方将纳入我县优质光伏企业库。 注:纳入我县优质光伏企业库的意向合作方,方可参与景东彝族自治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的评选。 五、时间及地点 有意愿参与的意向合作方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按要求到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递交相关材料。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征集公告在“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征集单位:景东彝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 单位地址: (略) 景东彝族自 (略) 6号 联 系 人:董晓 联系电话:0879-*;* 邮箱:*@*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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