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豫1122环责停字〔2024〕1号作者:发表时间:24年04月02日点击数: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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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豫1122环责停字〔2024〕1号作者:发表时间:24年04月02日点击数:496

被申请单位名称:漯河中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F82
地址: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士防
2024年2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漯河中 (略) 有恶臭气体影响周边生活的问题后,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于22时 (略) 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临颍县繁城镇司马村部分村民在现场,生产车间东南侧堆放病死猪和病死鸡,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能闻到恶臭气味。2024年2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 (略) 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生产车间内的病死猪和病死鸡已清理,喷淋冷却塔上水功能无法正常使用起不到处理效果。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群众调查得知,你公司在2024年2月17日20时30分至21时30分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
2024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122 环责改字 〔2024〕2 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 (略) 进行了复查, (略) 新增的污染防治设施生物除臭菌床在持续加热加湿培养菌种的过程中,化制炉内投入病死猪进行生产,致使有恶臭气体产生。你公司在新增的污染防治设施生物除臭菌床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排放恶臭气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相关文件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人员信息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高温化制工段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 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略) 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日

被申请单位名称:漯河中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F82
地址: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士防
2024年2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漯河中 (略) 有恶臭气体影响周边生活的问题后,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于22时 (略) 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临颍县繁城镇司马村部分村民在现场,生产车间东南侧堆放病死猪和病死鸡,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能闻到恶臭气味。2024年2月18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 (略) 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生产,生产车间内的病死猪和病死鸡已清理,喷淋冷却塔上水功能无法正常使用起不到处理效果。2024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群众调查得知,你公司在2024年2月17日20时30分至21时30分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
2024年2月 (略) 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122 环责改字 〔2024〕2 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临颍 (略) 进行了复查, (略) 新增的污染防治设施生物除臭菌床在持续加热加湿培养菌种的过程中,化制炉内投入病死猪进行生产,致使有恶臭气体产生。你公司在新增的污染防治设施生物除臭菌床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排放恶臭气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相关文件复印件,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现场勘察示意图,执法人员信息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高温化制工段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 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略) 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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