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安城管强拆公〔2024〕第01号
(略) 公安小区1栋 (略) 小区1栋中间的通道上的建(构)筑物(现为彩票店)涉嫌存在违法搭建行为一案,经调查取证,我局已于 2023年 4 月 26日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安城拆决字〔2023〕第*号),责令当事人代玉珍在 2023 年 5 月 11 日前自行拆 (略) 公安小区1栋 (略) 小区1栋中间的通道上搭建的建(构)筑物(现为彩票店)。当事人代玉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24日、2024年3月6日又下发了《限期拆除履行催告书》(安城管催〔2023〕第*号)、(安城管催〔2023〕第*号)、(安城管催〔2024〕第*号),再次催告代玉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代玉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限当事人代玉珍于2024年4月1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略) 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决定,我局拟于 2024 年 4月18日进行强制执行。
为避免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影响,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4月17日前自行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限期内未搬离的,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管理局
2024年4月2 日
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安城管强拆公〔2024〕第01号
(略) 公安小区1栋 (略) 小区1栋中间的通道上的建(构)筑物(现为彩票店)涉嫌存在违法搭建行为一案,经调查取证,我局已于 2023年 4 月 26日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安城拆决字〔2023〕第*号),责令当事人代玉珍在 2023 年 5 月 11 日前自行拆 (略) 公安小区1栋 (略) 小区1栋中间的通道上搭建的建(构)筑物(现为彩票店)。当事人代玉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24日、2024年3月6日又下发了《限期拆除履行催告书》(安城管催〔2023〕第*号)、(安城管催〔2023〕第*号)、(安城管催〔2024〕第*号),再次催告代玉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当事人代玉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限当事人代玉珍于2024年4月17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略) 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决定,我局拟于 2024 年 4月18日进行强制执行。
为避免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影响,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4月17日前自行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限期内未搬离的,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略) 管理局
2024年4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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