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2024〕020号关于杭州市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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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许准〔2024〕020号关于杭州市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杭州临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临安区天目山镇,治理范围从天目山镇肇村村荣坞口至九里村九里堰,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藻溪及其支流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堰坝工程、交叉建筑物工程、亲水便民工程以及清淤疏浚工程。主要包括两岸堤防(护岸)新建2.69km,加固2.09km;堰坝改建3座,重建1座,加固2座;机耕桥新建1座、改建1座;灌溉泵站改建1座、排水箱涵新建1座、穿堤涵管埋设120m;沿线配套完善下河台阶、堤岸绿化等亲水便民设施;河道清淤3.12km。总用地面积1.99hm2,其中永久占地0.76hm2,临时占地1.23hm2。项目总投资2996.*元,其中土建投资2151.*元。项目已于2023年11月开工,计划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99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6.*m3,其中表土0.*m3、石方0.*m3、一般土方3.*m3、砂石料2.*m3;填方1.*m3,其中表土0.*m3、石方0.*m3、一般土方1.*m3;无借方;余方4.*m3,其中砂石料2.*m3,一般土方1.*m3。

(二)基本同意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4.*m3,其中2.*m3砂石料进行拍卖,1.*m3土方运至天目山镇对石村用于废弃鱼塘和深基坑回填。后续设计和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9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预测时段内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12.18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109.22t。

五、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1.99hm2,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表土剥离范围共计1.23hm2,剥离量0.*m3,回覆量0.*m3,后期回覆至堤防内侧临时占用耕地区的土地复耕和堤防的综合绿化。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3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堤防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82hm2,为堤防建设区域。防治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土地复耕、综合绿化、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彩条布苫盖、 (略) 苫盖。

Ⅱ区堰坝工程防治区:防治面积0.12hm2,为堰坝施工区域。防治措施包括: (略) 苫盖。

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05hm2,为2处施工临时占地。防治措施包括:土地整治、彩条布铺垫。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90.*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1.*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十一、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十二、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技术交底工作;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附件: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联系人:杭州临 (略) 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

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 (略) 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 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 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杭州临 (略) :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受理号:临水许准〔202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临安区天目山镇,治理范围从天目山镇肇村村荣坞口至九里村九里堰,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藻溪及其支流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堰坝工程、交叉建筑物工程、亲水便民工程以及清淤疏浚工程。主要包括两岸堤防(护岸)新建2.69km,加固2.09km;堰坝改建3座,重建1座,加固2座;机耕桥新建1座、改建1座;灌溉泵站改建1座、排水箱涵新建1座、穿堤涵管埋设120m;沿线配套完善下河台阶、堤岸绿化等亲水便民设施;河道清淤3.12km。总用地面积1.99hm2,其中永久占地0.76hm2,临时占地1.23hm2。项目总投资2996.*元,其中土建投资2151.*元。项目已于2023年11月开工,计划2024年10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本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99hm2。项目建设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不同程度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易造成水土流失。为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工程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一)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6.*m3,其中表土0.*m3、石方0.*m3、一般土方3.*m3、砂石料2.*m3;填方1.*m3,其中表土0.*m3、石方0.*m3、一般土方1.*m3;无借方;余方4.*m3,其中砂石料2.*m3,一般土方1.*m3。

(二)基本同意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共计产生余方4.*m3,其中2.*m3砂石料进行拍卖,1.*m3土方运至天目山镇对石村用于废弃鱼塘和深基坑回填。后续设计和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相应防护措施。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9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预测时段内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12.18t;新增土壤流失量为109.22t。

五、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1.99hm2,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5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7,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本项目表土剥离范围共计1.23hm2,剥离量0.*m3,回覆量0.*m3,后期回覆至堤防内侧临时占用耕地区的土地复耕和堤防的综合绿化。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3个防治区以及相应防治措施体系、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Ⅰ区堤防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82hm2,为堤防建设区域。防治措施主要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覆、土地整治、土地复耕、综合绿化、抚育管理;本方案新增防治措施彩条布苫盖、 (略) 苫盖。

Ⅱ区堰坝工程防治区:防治面积0.12hm2,为堰坝施工区域。防治措施包括: (略) 苫盖。

Ⅲ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05hm2,为2处施工临时占地。防治措施包括:土地整治、彩条布铺垫。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90.*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1.*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4〕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请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十一、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提交我局备案。

十二、你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日常监管由我局负责。《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技术交底工作;编制单位应在报批阶段将该项目相关数据同步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十三、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报我局审核同意。

附件: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联系人:杭州临 (略) 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

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 (略)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 (略) 临安区藻溪天目山镇段综合治理工程(天目粮仓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 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 (略) 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1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 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 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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