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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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村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下发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青农委〔2023〕261号)文件,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中乡村产业补贴项目,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乡村产业 (略) 现代 (略) 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的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支持方向

(一)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 (略) 、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

(二)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

三、奖补标准

项目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不含二类费用),最高补贴*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项目实施

街镇(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奖补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组织审核立项,项目立项后,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同时,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1.开展项目储备。区农业农村委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项目储备及动态管理,指导建设主体通过街镇(园区)农服中心提出储备申请,由街镇(园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汇总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初审,通过审定后入库储备。

2.开展评审立项。区农业农村委按年度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指导建设主体按要求提交纸质版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相关材料(设施设备询价单、设计图、其他证明材料等),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等工作,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实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项目公示。

3.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建设主体应专人负责及时开展设施建设。自主选择具有良好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4.定期调度督导。街镇(园区)要对项目执行开展定期调度督导,指导建设主体及时上报建设进度,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如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建设内容、项目终止等情况,项目建设主体以书面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先行开展自查,整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

1. 验收重点。主要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等)达标情况、资金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入账等情况。

2. 验收流程。项目建设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计,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查勘,查阅相关资料,并出具验收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将按相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验收。未能整改的,取消补贴。

3.验收材料清单。验收请示并相关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内容)汇总表,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立项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相关指标效益达标情况等内容),设施设备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银行流水单、承诺书、设施设备及现场照片、审计报告等;涉及基建工程的由区财政局委派财务监理并出具报告,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七、设施设备管理

各街镇、项目建设主体要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农委〔2023〕211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严禁转卖、倒卖设施设备,一旦发现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产品绿色、产出高效、产业融合的乡村产业体系,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推动乡村产业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下发了《青浦区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实施细则(2023-2025年)》(青农委〔2023〕261号)文件,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中乡村产业补贴项目,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乡村产业 (略) 现代 (略) 区两级财政未覆盖到的项目作的补充,主要围绕装备农业、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等设施设备建设,推动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地产农产品加工、区域特色产业做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支持方向

(一)农业生产智能化提升。主要支持蔬菜、水产、区域特色的水果、花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包括水肥一体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控系统、 (略) 、人工智能、5G等设施装备与技术应用。

(二)地产农产品加工。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主要包括粮食、蔬菜、瓜果、花卉、水产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分拣、清洗、分级、包装等)、以地产农产品为主的净菜加工(中央厨房)、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和营销服务设施建设等。

(三)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并依规落实各项用地指标、经营证照和相关消防、卫生、环保等证件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接待服务、产品展示等公共设施,停车场、标识牌、公厕等服务设施,农事体验等基础设施,农业生态景观提升(包括绿化、步道、亭廊等,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等建筑设施。

三、奖补标准

项目以先建后补的形式,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对通过立项审批且完成建设内容的农业经营主体,经审价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审定投资总额50%予以奖补(不含二类费用),最高补贴*元。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已经享受类似农业项目或者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项目实施

街镇(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对申请奖补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组织审核立项,项目立项后,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同时,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1.开展项目储备。区农业农村委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项目储备及动态管理,指导建设主体通过街镇(园区)农服中心提出储备申请,由街镇(园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汇总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原则上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初审,通过审定后入库储备。

2.开展评审立项。区农业农村委按年度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指导建设主体按要求提交纸质版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相关材料(设施设备询价单、设计图、其他证明材料等),并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等工作,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实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项目公示。

3.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建设主体应专人负责及时开展设施建设。自主选择具有良好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

4.定期调度督导。街镇(园区)要对项目执行开展定期调度督导,指导建设主体及时上报建设进度,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如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建设内容、项目终止等情况,项目建设主体以书面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先行开展自查,整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

1. 验收重点。主要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等)达标情况、资金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入账等情况。

2. 验收流程。项目建设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计,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查勘,查阅相关资料,并出具验收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将按相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验收。未能整改的,取消补贴。

3.验收材料清单。验收请示并相关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内容)汇总表,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立项批复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相关指标效益达标情况等内容),设施设备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银行流水单、承诺书、设施设备及现场照片、审计报告等;涉及基建工程的由区财政局委派财务监理并出具报告,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七、设施设备管理

各街镇、项目建设主体要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浦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农委〔2023〕211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严禁转卖、倒卖设施设备,一旦发现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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