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44号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银鑫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4〕44号
广西银鑫沥 (略) :
报来由广西 (略) 编制的《广西银鑫沥 (略) 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略) 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西银鑫沥 (略) 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1-*-04-01-*。
(三)项目地址:广西壮族 (略) 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中心坐标:E108°21′0.987″,N22°42′23.168″)。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
(五)项 (略) 鼎宏 (略) 已建成空置厂房新建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年产*吨沥青混凝土,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座沥青砼搅拌楼、产品仓库、原料堆场、办公生活区等其他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日
广西银鑫沥 (略) :
报来由广西 (略) 编制的《广西银鑫沥 (略) 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 (略) 站的环评审批前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三方评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 (略) 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西银鑫沥 (略) 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项目代码:2311-*-04-01-*。
(三)项目地址:广西壮族 (略) 良庆区银海大道958号(中心坐标:E108°21′0.987″,N22°42′23.168″)。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
(五)项 (略) 鼎宏 (略) 已建成空置厂房新建沥青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年产*吨沥青混凝土,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座沥青砼搅拌楼、产品仓库、原料堆场、办公生活区等其他配套设施及环保设施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生产工艺、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仍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报建手续。
五、项目生产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报告表》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承诺, (略) 生态环境局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八、如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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