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澄经济合作社商业楼
演澄经济合作社商业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
*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3-2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8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192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YG*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725 |
日期 | 2024-03-28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项目名称 | 演澄经济合作社商业楼 |
建设项目名称 | 演澄经济合作社商业楼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花国房地批字[1998]第245号、花国房地批字[2002]82号 |
用地位置 | 花都区花山镇小埗村106国道东 |
建设位置 | 花都区花山镇小埗村106国道东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仟*佰点击查看>>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470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488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8940 |
土地取得方式 | 划拨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规划条件按穗规函〔2014〕4507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函〔2014〕4507号文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YG*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3-2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建设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用地性质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项目名称 | |
综合受理号 | |
批准用地机关 | |
批准用地文号 | |
用地位置 | |
用地面积 | |
土地用途 | |
建设规模 | |
土地取得方式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8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地证〔2024〕192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YG*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725 |
日期 | 2024-03-28 |
日期 | |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花都区花山镇小?村演澄经济合作社 |
项目名称 | 演澄经济合作社商业楼 |
建设项目名称 | 演澄经济合作社商业楼 |
用地性质 | |
批准用地机关 | (略) 人民政府 |
批准用地文号 | 花国房地批字[1998]第245号、花国房地批字[2002]82号 |
用地位置 | 花都区花山镇小埗村106国道东 |
建设位置 | 花都区花山镇小埗村106国道东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地表总面积:*仟*佰点击查看>>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470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488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建设规模 | 8940 |
土地取得方式 | 划拨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规划条件按穗规函〔2014〕4507号文的控制要求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按穗规函〔2014〕4507号文执行。 |
附加说明 | 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
相关链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