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市众信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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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市众信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9号

当事人: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

住所: (略) 蒲江县寿安镇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略)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有涉气工序在生产,未按《 (略) 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 (略)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将涉气工序全部停产】。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成环调询字〔2024〕PJ*号、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12月1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2月23日零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月3日零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月5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 (略) 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7号)、《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9号

当事人: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

住所: (略) 蒲江县寿安镇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略)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有涉气工序在生产,未按《 (略) 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 (略) 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将涉气工序全部停产】。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成环调询字〔2024〕PJ*号、成环调询字〔2024〕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12月1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2月23日零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月3日零时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月5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复印件、《 (略) 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7号)、《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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