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企 (略) 32号2号楼 |
建设单位 |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蓝 (略) |
项目概况 |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2E4JD5Q)位于 (略) 企 (略) 32号2号楼(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2′3.543″,北纬23°3′19.648″),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450m2,建筑面积2525m2。主要从事改性ABS塑胶颗粒、改性PC+ABS塑胶颗粒、改性PP塑胶颗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改性ABS塑胶颗粒105吨(含样品5吨)、改性PC+ABS塑胶颗粒105吨(含样品5吨)、改性PP塑胶颗粒52吨(含样品2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混料工序会产生少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挤出、测试注塑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挤出、测试注塑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挤出、测试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冷却用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两者中 (略) (略) , (略)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3)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利用(其中塑胶边角料、样品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0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企 (略) 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企 (略) 32号2号楼 |
建设单位 |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蓝 (略) |
项目概况 | 鸿兆塑胶工业(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2E4JD5Q)位于 (略) 企 (略) 32号2号楼(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114°2′3.543″,北纬23°3′19.648″),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450m2,建筑面积2525m2。主要从事改性ABS塑胶颗粒、改性PC+ABS塑胶颗粒、改性PP塑胶颗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改性ABS塑胶颗粒105吨(含样品5吨)、改性PC+ABS塑胶颗粒105吨(含样品5吨)、改性PP塑胶颗粒52吨(含样品2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少量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混料工序会产生少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挤出、测试注塑工序会产生少量非*烷总烃及臭气浓度。 有组织排放:项目挤出、测试注塑工序拟设置于密闭车间,并设置集气罩对其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挤出、测试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冷却用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两者中 (略) (略) , (略)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3)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 (略) 回收利用(其中塑胶边角料、样品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4-0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企 (略) 口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三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