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60万套电动车配件及组装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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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60万套电动车配件及组装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年产*套电动车配件及组装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5-*)。项目建设地点: (略) 产业园石卡园。建设规模:年产*套电动车配件及*台电动车整车。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1栋车间(预留用房)、2栋标准厂房(主要布置有整车装配车间、电缆装配车间、塑件烤漆、五金成型、电泳及喷粉车间、成品仓库、化学品库)、研发楼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水、排水工程、雨污分流、供热(热源采用电加热)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水预处理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站、布袋除尘器、两级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67m2。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钻孔的粉尘、焊接粉尘、喷塑粉尘(先经滤芯处理)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P1)排放,磷化产生的硫酸雾经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2)排放,电泳槽收集废气、电泳烘干废气、喷塑烘干废气以及激光烧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3)排放,喷漆房的漆雾(先经干式纸盒处理)、调漆废气、流平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4)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雾、二*苯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标准。项目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VOCs物料在储存、转移和使用过程应加强封闭、收集处置,生产在密闭空间内,并保持微负压状态,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应严格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并满足厂区内监控点浓度的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采取分类分质预处理措施:脱脂后水洗废水、酸洗后水洗废水以及中和后水洗废水经“隔油+破乳+混凝+气浮”预处理;磷化后水洗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电泳后水洗废水与RO反冲洗水经“芬顿反应”预处理。磷化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总镍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三股废水经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工艺)处理,满足石卡园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 (略) 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至郁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溶剂型漆料桶、废磷化液和废乳化液桶、废电泳漆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废乳化液、废油桶、废纸盒过滤器、废活性炭、脱脂槽废液、酸洗槽废液、中和槽废液、磷化槽废液、电泳槽废液、磷化废渣、废漆渣、废催化剂、物化污泥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包装、金属边角料、废焊材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 (略) 综合利用;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处理;布袋除尘器集尘、生化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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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年产*套电动车配件及组装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5-*)。项目建设地点: (略) 产业园石卡园。建设规模:年产*套电动车配件及*台电动车整车。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1栋车间(预留用房)、2栋标准厂房(主要布置有整车装配车间、电缆装配车间、塑件烤漆、五金成型、电泳及喷粉车间、成品仓库、化学品库)、研发楼等;公用工程主要有给水、排水工程、雨污分流、供热(热源采用电加热)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水预处理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站、布袋除尘器、两级碱液喷淋塔、“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67m2。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6%。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 (略) 产业园总体规划,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割、钻孔的粉尘、焊接粉尘、喷塑粉尘(先经滤芯处理)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P1)排放,磷化产生的硫酸雾经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2)排放,电泳槽收集废气、电泳烘干废气、喷塑烘干废气以及激光烧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3)排放,喷漆房的漆雾(先经干式纸盒处理)、调漆废气、流平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脱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P4)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雾、二*苯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标准。项目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VOCs物料在储存、转移和使用过程应加强封闭、收集处置,生产在密闭空间内,并保持微负压状态,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应严格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并满足厂区内监控点浓度的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采取分类分质预处理措施:脱脂后水洗废水、酸洗后水洗废水以及中和后水洗废水经“隔油+破乳+混凝+气浮”预处理;磷化后水洗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电泳后水洗废水与RO反冲洗水经“芬顿反应”预处理。磷化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总镍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述三股废水经预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水解酸化+接触氧化+MBR”工艺)处理,满足石卡园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 (略) 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至郁江。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溶剂型漆料桶、废磷化液和废乳化液桶、废电泳漆桶、废液压油、废机油、废乳化液、废油桶、废纸盒过滤器、废活性炭、脱脂槽废液、酸洗槽废液、中和槽废液、磷化槽废液、电泳槽废液、磷化废渣、废漆渣、废催化剂、物化污泥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废包装、金属边角料、废焊材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 (略) 综合利用;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处理;布袋除尘器集尘、生化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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