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福建省闽清恒丰瓷业有限公司新厂、旧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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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福建省闽清恒丰瓷业有限公司新厂、旧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略) 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闽清县白樟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02月委托福建 (略) (略) (略) 新厂、旧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知,调查地块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工作,满足当前项目用地需求,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略) (略) 新厂、旧厂地 (略) (略) 闽清县白樟镇樟山工业区,新厂、旧厂占地面积合计19988m2(其中新厂地块占地面积11900m2,旧厂地块占地面积8088m2),新厂地块中心坐标为E:118.*°;N:26.*°,旧厂地块中心坐标为E:118.*°;N:26.*°。新厂地块东侧为农用地,南侧为村庄及林地, (略) 道及林地, (略) ;旧厂地块东侧为林地及高速路,南侧为石料加工厂,西侧为仓库,北侧为村庄及林地。现该地块被闽清县人民政府收储,拟出让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

二、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调查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调查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根据现场调查、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图斑和现场采样等,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标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采样的结果并撰写报告。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相关导则和指南要求,并结合第一阶段初步调查情况,制定并实施了本场地采样工作。共布设15个土壤点位和1个土壤背景点;7个地下水点位和1个地下水背景点。在对实验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后得出结论如下:

本次所检测的14项重金属和无机物中,镉、铜、铅、镍、锌、砷、总铬、汞、氟化物等9项指标存在检出,但不存在超标情况,其余检测因子未检出。所检测的27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指标均未检出,故调查地块内土壤不存在挥发性有机物超标现象,所检测的11项指标均未检出,故调查地块内土壤不存在半挥发性有机物超标现象,调查地块石油烃(C10-4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故调查地块内土壤不存在石油烃超标现象。

调查地块内黏土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镉、铜、铅、镍、锌、砷、总铬、汞、氟化物等9项指标存在检出,但不存在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未检出。

地块内7份及对照点1份,总计8地下水样品的pH值介于6.7-7.4之间此外,色、浑浊度、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钠、亚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汞、砷、石油烃(C10-C40)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他指标为未检出。

通过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新厂地块:D1原煤气发生炉区域、D2原釉磨车间、D3釉烧素烧生产线西侧、D4成品仓库、及D0对照点的锰,D2原釉磨车间、D3釉烧素烧生产线西侧及D0对照点的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背景点的锰和氨氮也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所以调查地块区域的锰和氨氮本底值较高。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项目区域不作为饮用水源。

调查地块内黏土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镉、铜、铅、镍、锌、砷、总铬、汞、氟化物等9项指标存在检出,但不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未检出。故调查地块内堆存的黏土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 (略) (略) 新厂、旧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第二类建设用地要求;因此,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闽清县白樟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 (略) 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

五、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 (略)

通讯地址: (略) 福州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海峡科技研发区1-5#研发楼第9-12层

联系人:陈哲论 联系电话:*

,福建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略) 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土[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闽清县白樟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02月委托福建 (略) (略) (略) 新厂、旧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知,调查地块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工作,满足当前项目用地需求,现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略) (略) 新厂、旧厂地 (略) (略) 闽清县白樟镇樟山工业区,新厂、旧厂占地面积合计19988m2(其中新厂地块占地面积11900m2,旧厂地块占地面积8088m2),新厂地块中心坐标为E:118.*°;N:26.*°,旧厂地块中心坐标为E:118.*°;N:26.*°。新厂地块东侧为农用地,南侧为村庄及林地, (略) 道及林地, (略) ;旧厂地块东侧为林地及高速路,南侧为石料加工厂,西侧为仓库,北侧为村庄及林地。现该地块被闽清县人民政府收储,拟出让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M)。

二、调查内容

通过开展对调查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确认场地内土壤是否存在污染,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选择调查地块及周边作为调查范围,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的要求,根据现场调查、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图斑和现场采样等,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标准,分析现场踏勘、访谈、采样的结果并撰写报告。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相关导则和指南要求,并结合第一阶段初步调查情况,制定并实施了本场地采样工作。共布设15个土壤点位和1个土壤背景点;7个地下水点位和1个地下水背景点。在对实验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后得出结论如下:

本次所检测的14项重金属和无机物中,镉、铜、铅、镍、锌、砷、总铬、汞、氟化物等9项指标存在检出,但不存在超标情况,其余检测因子未检出。所检测的27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指标均未检出,故调查地块内土壤不存在挥发性有机物超标现象,所检测的11项指标均未检出,故调查地块内土壤不存在半挥发性有机物超标现象,调查地块石油烃(C10-40)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故调查地块内土壤不存在石油烃超标现象。

调查地块内黏土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镉、铜、铅、镍、锌、砷、总铬、汞、氟化物等9项指标存在检出,但不存在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未检出。

地块内7份及对照点1份,总计8地下水样品的pH值介于6.7-7.4之间此外,色、浑浊度、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钠、亚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汞、砷、石油烃(C10-C40)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他指标为未检出。

通过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新厂地块:D1原煤气发生炉区域、D2原釉磨车间、D3釉烧素烧生产线西侧、D4成品仓库、及D0对照点的锰,D2原釉磨车间、D3釉烧素烧生产线西侧及D0对照点的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背景点的锰和氨氮也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所以调查地块区域的锰和氨氮本底值较高。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项目区域不作为饮用水源。

调查地块内黏土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镉、铜、铅、镍、锌、砷、总铬、汞、氟化物等9项指标存在检出,但不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未检出。故调查地块内堆存的黏土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 (略) (略) 新厂、旧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第二类建设用地要求;因此,调查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使用。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闽清县白樟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 (略) 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

五、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福建 (略)

通讯地址: (略) 福州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30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海峡科技研发区1-5#研发楼第9-12层

联系人:陈哲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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