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德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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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德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2022年6月20日,我县已发布《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德昌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德昌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德昌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因项目勘测定界报告调整,项目用地涉及的地类面积以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调整,根据最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途

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德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建设。

三、征用土地位置

麻栗镇点马村2组、麻栗镇点马村3组。

四、被征用土地现状

64.1616公顷,其中农用地63.496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7.5149公顷),建设用地0.5724公顷,未利用地0.0924公顷。

五、被征地权属

麻栗镇点马村2组55.2046公顷,麻栗镇点马村3组8.9570公顷。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标准执行,麻栗片区水田补偿标准为62.*元/公顷,除水田外农用地为51.*元/公顷,农村宅基地为51.*元/公顷,其他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5.*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提取社会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

七、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

八、征收及实施主体

此次项目征收主体为德昌县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麻栗镇人民政府,由麻栗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九、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征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或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十、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的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此外,该批次范围外已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部分将不再实施土地征收,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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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0日,我县已发布《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德昌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德昌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和《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德昌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因项目勘测定界报告调整,项目用地涉及的地类面积以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调整,根据最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途

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德昌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建设。

三、征用土地位置

麻栗镇点马村2组、麻栗镇点马村3组。

四、被征用土地现状

64.1616公顷,其中农用地63.4968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7.5149公顷),建设用地0.5724公顷,未利用地0.0924公顷。

五、被征地权属

麻栗镇点马村2组55.2046公顷,麻栗镇点马村3组8.9570公顷。

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 (略) (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标准执行,麻栗片区水田补偿标准为62.*元/公顷,除水田外农用地为51.*元/公顷,农村宅基地为51.*元/公顷,其他非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5.*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特色产业园区(麻栗片区)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23〕7号)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障。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提取社会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

七、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

八、征收及实施主体

此次项目征收主体为德昌县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麻栗镇人民政府,由麻栗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九、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征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或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十、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的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此外,该批次范围外已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部分将不再实施土地征收,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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