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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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略) 生态环境局4月2日发布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 (略)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优 (略) 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等措施,以高水平保护推 (略) 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 (略)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略) 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 (略) 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先进制造工艺研发、生产能力升级,以高水平保护推 (略) 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主要包 (略) 制造(C3973)及为其配套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略) 设备制造(C3562)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略) (略) 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简 (略) 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优 (略) 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

把电子化工材料制造(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有酸洗工艺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半导体材料)等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和项目纳 (略) 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见附件),本文件涉及 (略) 项目按照名录分类实施环评管理。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 (略) 及特定区域环评改革政策,环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环评审批。

(二)支 (略) 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配套工艺在重点园区发展

(略) 重点产业园区在开展工艺先进性和布局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可引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行业上游关键配套的电镀等特殊工艺项目。如涉及对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优化调整的,可编制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经征得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简化研发中试项目环评管理

产业园区 (略) 制造、 (略) 设备制造行业的研发(不含中试)项目和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研发项目(含中试)环评文件经批准后,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变化的,经原环评审批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不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四)实施“零增地”改扩建项目环评备案管理

产业园区内 (略) 制造及配套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实施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增地” (略) 改扩建项目时,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五)简化项目部分重大变动情形的环评审批

产业园区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对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不变,仅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重大变动的,在重新报批环评时可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内容,重点针对变动部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环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审批。

(六)简化排污许可变更方式

(略) 制造及配套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需要对排污许可证中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等进行变更时,可通过填报《排污信息清单》和《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活页的方式添加到排污许可证中,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增补和更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将多份《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一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七)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

(略) 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总量由政府(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由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

(略) 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以下(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削减替代来源为已完成减排措施),未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或相关减排措施未落实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在上一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前提下, (略) 制造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纳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

(略) (略) 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其新增主要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 (略) 或地区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平衡。

(八)优 (略) 制造企业主要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鼓 (略) 制造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处置设施,开展废硫酸、废磷酸阶梯使用、“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 (略) 制造行业的项目废酸、废有机溶剂的贮存场所(设施)能力可根据其产生量、周转能力、区域处置能力的匹配情况合理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略) 企业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最好工艺、最严标准、最高要求”设计建设新改扩建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布局要求,环评文件要符合相关环评审批原则和技术导则要求,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帮扶指导

(略) 级工作机制统筹协同作用, (略) 有关部门确定 (略) 重点支持项目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跟踪协调项目进度,及时指导和协调项目在前期研究、总量指标、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遇到的堵点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开展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技术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等举措。

(三)强化环保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结合执法正面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略) 项目环保许可和监管中要重点关注VOCs、氮氧化物、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的环境影响,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原料储存、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废酸等危废处置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异味排放的项目应落实园区规划环评的空间管控要求。加强相关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日常考核,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及人员实施通报及失信惩戒。按照《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防范“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 (略) ,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9日。

附件: (略) 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

附件

(略) 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

1. 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 (略) 制造。

2.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半导体材料)。

3.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①10吨及以上 (略) 设备制造。

4. 涉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5. 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 (略) ,上海

(略) 生态环境局4月2日发布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 (略)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优 (略) 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等措施,以高水平保护推 (略) 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 (略)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略) 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 (略) 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先进制造工艺研发、生产能力升级,以高水平保护推 (略) 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主要包 (略) 制造(C3973)及为其配套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略) 设备制造(C3562)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略) (略) 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简 (略) 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优 (略) 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

把电子化工材料制造(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有酸洗工艺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半导体材料)等生态环境影响大、风险高的行业和项目纳 (略) 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见附件),本文件涉及 (略) 项目按照名录分类实施环评管理。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 (略) 及特定区域环评改革政策,环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审批制;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环评审批。

(二)支 (略) 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配套工艺在重点园区发展

(略) 重点产业园区在开展工艺先进性和布局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可引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行业上游关键配套的电镀等特殊工艺项目。如涉及对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优化调整的,可编制规划环评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论证报告,经征得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简化研发中试项目环评管理

产业园区 (略) 制造、 (略) 设备制造行业的研发(不含中试)项目和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研发项目(含中试)环评文件经批准后,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变,仅原辅料、产品变化的,经原环评审批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不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四)实施“零增地”改扩建项目环评备案管理

产业园区内 (略) 制造及配套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实施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增地” (略) 改扩建项目时,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五)简化项目部分重大变动情形的环评审批

产业园区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对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不变,仅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重大变动的,在重新报批环评时可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内容,重点针对变动部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环评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审批。

(六)简化排污许可变更方式

(略) 制造及配套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需要对排污许可证中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管理要求等进行变更时,可通过填报《排污信息清单》和《排污许可证变更单》的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活页的方式添加到排污许可证中,作为原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增补和更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将多份《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一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七)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

(略) 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下(含0.5吨/年)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总量由政府(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由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将新增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

(略) 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NOX、VOCs)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以下(含1吨/年)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削减替代来源为已完成减排措施),未提交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或相关减排措施未落实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在上一年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前提下, (略) 制造项目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部分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纳入建设项目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

(略) (略) 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其新增主要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 (略) 或地区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平衡。

(八)优 (略) 制造企业主要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鼓 (略) 制造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处置设施,开展废硫酸、废磷酸阶梯使用、“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 (略) 制造行业的项目废酸、废有机溶剂的贮存场所(设施)能力可根据其产生量、周转能力、区域处置能力的匹配情况合理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略) 企业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最好工艺、最严标准、最高要求”设计建设新改扩建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布局要求,环评文件要符合相关环评审批原则和技术导则要求,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全面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帮扶指导

(略) 级工作机制统筹协同作用, (略) 有关部门确定 (略) 重点支持项目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跟踪协调项目进度,及时指导和协调项目在前期研究、总量指标、审批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遇到的堵点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审批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开展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公示和技术审查同步开展、申请材料容缺受理、专人跟踪服务等举措。

(三)强化环保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保监管,结合执法正面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略) 项目环保许可和监管中要重点关注VOCs、氮氧化物、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的环境影响,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原料储存、使用环节的环境风险,废酸等危废处置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异味排放的项目应落实园区规划环评的空间管控要求。加强相关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日常考核,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及人员实施通报及失信惩戒。按照《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管,防范“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发生。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 (略) ,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9日。

附件: (略) 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

附件

(略) 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

1. 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 (略) 制造。

2. 电子化工材料制造(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有酸洗或年用有机溶剂1吨及以上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含半导体材料)。

3.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①10吨及以上 (略) 设备制造。

4. 涉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5. 含电镀工艺的项目。

, (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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