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依得乐服饰有限公司14号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依得乐服饰有限公司14号
常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F
住 所: (略) 金坛 (略) 33号
投资人:王*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服装清洗活动,生产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你单位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略) (略) 。常州 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心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pH 值、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张;2024年3月22日《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高爱琴、李成银);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2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 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继续违法排 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常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F
住 所: (略) 金坛 (略) 33号
投资人:王*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服装清洗活动,生产中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你单位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略) (略) 。常州 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心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pH 值、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张;2024年3月22日《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高爱琴、李成银); (略) 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报告2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 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单位继续违法排 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江苏 省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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