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万元,拟用地约435亩(*平方),拟建设联合车间、喷涂车间等,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建成后年生产能力为海上风电导管架100套、海上风电钢管桩50套、海上风电升压站4座、海上风电换流站1座等重型海工设备,合计18.*吨。项目年综合能耗不高于5053.5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041.*千瓦时、液化石油气消耗量不高于50.02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0.21吨;项目重型海工设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67.73tce/万t。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该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天顺(阳江)重型风电海工装备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万元,拟用地约435亩(*平方),拟建设联合车间、喷涂车间等,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建成后年生产能力为海上风电导管架100套、海上风电钢管桩50套、海上风电升压站4座、海上风电换流站1座等重型海工设备,合计18.*吨。项目年综合能耗不高于5053.5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041.*千瓦时、液化石油气消耗量不高于50.02吨、柴油消耗量不高于0.21吨;项目重型海工设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67.73tce/万t。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该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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