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金利工业园西桃花路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砀山金利工业园西桃花路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地块名称:金利工业 (略) 东地块;
占地面积:*.57m2(54.23亩);
地理位置:位于 (略) 砀山县金利工业园西、 (略) 东侧;
委托单位: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 (略)
未来规划: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1—2030)》(2011版),该地块后期规划为居住用地(R2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调查启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
(1)2004年至今,地块中部及东侧一直为农田,西侧2014年之前为胡勇养猪场,2017年之后西侧主要为住宅及苗木,地块内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综上,地块西侧存在潜在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
(2)地块外主要考虑地块东侧紧邻金利工业园,该工业园2003年之前主要为砀山金利卷烟厂,2015—2018年存在铅蓄电池厂,现在工业园内主要为农药仓库 (略) 指示牌喷绘个体经营户。地块周边企业的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潜在污染,存在潜在污染物铅、苯、二*苯、石油烃(C10-C40)、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
综上,项目地块内及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应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总氮、总磷、氨氮、铅、苯、二*苯、石油烃(C10-C40)、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气味无异常。
(3)本次调查共设置了9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40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全氮、氨氮、总磷、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及pH、石油烃(C10-C40)、全氮、氨氮、总磷、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需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地块名称:金利工业 (略) 东地块;
占地面积:*.57m2(54.23亩);
地理位置:位于 (略) 砀山县金利工业园西、 (略) 东侧;
委托单位: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 (略)
未来规划:根据《 (略) 总体规划(2011—2030)》(2011版),该地块后期规划为居住用地(R2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调查启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前期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情况进行分析。
(1)2004年至今,地块中部及东侧一直为农田,西侧2014年之前为胡勇养猪场,2017年之后西侧主要为住宅及苗木,地块内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综上,地块西侧存在潜在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
(2)地块外主要考虑地块东侧紧邻金利工业园,该工业园2003年之前主要为砀山金利卷烟厂,2015—2018年存在铅蓄电池厂,现在工业园内主要为农药仓库 (略) 指示牌喷绘个体经营户。地块周边企业的存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潜在污染,存在潜在污染物铅、苯、二*苯、石油烃(C10-C40)、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
综上,项目地块内及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为进一步保障土壤利用安全,应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在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的基础上,识别的特征污染因子为总氮、总磷、氨氮、铅、苯、二*苯、石油烃(C10-C40)、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
(2)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现场采样过程中XRF和PID检测值均无异常;地下水采样过程中PID无异常,气味无异常。
(3)本次调查共设置了9个土壤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并送检40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pH、石油烃(C10-C40)、全氮、氨氮、总磷、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土壤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4)本次调查共设置5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累计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主要分析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表1中的45项基本项及及pH、石油烃(C10-C40)、全氮、氨氮、总磷、草甘膦、毒死蜱、氯氰菊酯。经调查发现,该地块所有地下水监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项目的最大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需求,无需开展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