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木斯市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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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木斯市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3号

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CXEE点击查看>>*

地址: (略) (略) 东风区光复东路887 (略) 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信息);

5.《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部分电子截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禁燃区要求);

6.企业购煤转账电子照片截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证明内容:企业购煤凭证);

7.现场照片(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8.位置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2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76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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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 环罚〔2024〕东风03号

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CXEE点击查看>>*

地址: (略) (略) 东风区光复东路887 (略) 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信息);

5.《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部分电子截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禁燃区要求);

6.企业购煤转账电子照片截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张**( (略) 向阳区沫熙洗涤中心),证明内容:企业购煤凭证);

7.现场照片(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8.位置图(提供时间:**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月 26 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东风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760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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