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含舟山市定海区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招募的通知
关于含舟山市定海区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招募的通知
在定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中国人 (略) 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定海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公开招募合作银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要求
参与定海区(不含城东、环南、昌国三个街道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定海区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每家银行有且只有一个主体参与合作,以支行为主体参与的须分行书面授权。
二、服务要求
1、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定海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工作,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2、合作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如遇人员调整须提前告知。银行受理定海区就业管理中心推荐的贷款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工作,并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3、合作银行应于每月20日前将贷款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反馈给就业中心,配合做好贷款统计报表、台账。
4、借款人借款结清后,合作银行需为借款人提供申请还款流水、还本付息证明等材料,协助借款人申请贴息。
5、合作银行服务到期或终止服务资格后,应继续配合做好结余贷款的服务工作。
三、贷款对象、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
1、贷款对象: (略) 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年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舟高校在校生除外)。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
2、贷款额度:合伙经营的创业者、创办企业的在舟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动就业3人(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元。担保条件缺乏的创业者可申请*元(含)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3、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 + 50BP,具体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4、贷款期限:合作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不超过 3 次。
5、贷款贴息:在舟高校在校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持证残疾人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部分不予以贴息。
四、其他
1、本次合作期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7年4月17日。
2、合作期内,如遇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3、有合作意向的银行请于4月15日前提交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基本情况介绍、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业 (略) 点清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处理流程及时限、风险控制措施、对其他创业工作支持情况等。
联系方式:定海区就业管理中心 夏瑾一
联系电话:0580-*
联系地址:定海 (略) 242号1号楼301室
(略)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在定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中国人 (略) 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11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定海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公开招募合作银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要求
参与定海区(不含城东、环南、昌国三个街道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定海区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每家银行有且只有一个主体参与合作,以支行为主体参与的须分行书面授权。
二、服务要求
1、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定海区的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工作,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有效把控贷款风险。
2、合作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如遇人员调整须提前告知。银行受理定海区就业管理中心推荐的贷款业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工作,并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3、合作银行应于每月20日前将贷款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反馈给就业中心,配合做好贷款统计报表、台账。
4、借款人借款结清后,合作银行需为借款人提供申请还款流水、还本付息证明等材料,协助借款人申请贴息。
5、合作银行服务到期或终止服务资格后,应继续配合做好结余贷款的服务工作。
三、贷款对象、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
1、贷款对象: (略) 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年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舟高校在校生除外)。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
2、贷款额度:合伙经营的创业者、创办企业的在舟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动就业3人(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元。担保条件缺乏的创业者可申请*元(含)以下的免担保贷款。
3、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 + 50BP,具体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4、贷款期限:合作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确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不超过 3 次。
5、贷款贴息:在舟高校在校生、毕业10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持证残疾人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部分不予以贴息。
四、其他
1、本次合作期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7年4月17日。
2、合作期内,如遇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3、有合作意向的银行请于4月15日前提交书面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基本情况介绍、可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业 (略) 点清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处理流程及时限、风险控制措施、对其他创业工作支持情况等。
联系方式:定海区就业管理中心 夏瑾一
联系电话:0580-*
联系地址:定海 (略) 242号1号楼301室
(略) 定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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