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关于2024年3月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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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关于2024年3月全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息的公告

  为 (略) 民查 (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与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市共有1585家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详见附件。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756-*(除斗门区外),0756-*(斗门区)。我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车辆*辆,维修维护档案*条。2024年3月,上传至系统的维修维护档案*条,含香港号牌车辆346条、澳门号牌车辆347条。

  三、车辆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一)查看公示内容

  企业悬挂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所载经营项目,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公示信息。

  (二)维护合法权益

  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JT/T1133-2017)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或结算清单未提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查询二维码的,车辆所有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2.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3.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和配件使用等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辆所有人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附件: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31日)


   (略) 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2024年4月7日



附件:

1.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31日).xls

  为 (略) 民查 (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与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市共有1585家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详见附件。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756-*(除斗门区外),0756-*(斗门区)。我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车辆*辆,维修维护档案*条。2024年3月,上传至系统的维修维护档案*条,含香港号牌车辆346条、澳门号牌车辆347条。

  三、车辆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一)查看公示内容

  企业悬挂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所载经营项目,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公示信息。

  (二)维护合法权益

  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JT/T1133-2017)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或结算清单未提供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查询二维码的,车辆所有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2.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3.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和配件使用等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辆所有人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附件: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31日)


   (略) 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2024年4月7日



附件:

1.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4年3月31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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